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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 |
條件: 包含字詞「泰和壬戌年四月 (1202/4/24 - 1202/5/22)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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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卷第一百五十六》
92 ![]() | 自渡江以來,員多闕少。紹興末,寺監丞、簿、學官、大理司直、樞密院編修官,始皆有待次者。乾道中,東南郡守率待闕五六年,蜀中亦三四年,由是朝士罕肯丐外,而勢要之人多攘闕者。淳熙中,詔存留州郡十五闕,慶元初又增為三十闕,然廟堂牽於丐請,率多借用。夏四月辛卯,言者請以嘉興府、處、台、衢、嚴、信、池、袁、撫、江、潮、漳、泰、溫、徽州十五闕,令中書再行注籍,專待職事官,餘如有經營留闕之人,令給舍繳駁,臺諫論奏;從之。 |
93 ![]() | 己亥,金定遷三品官法,復撲買河濼法。 |
94 ![]() | 辛丑,金主諭御史臺:「諸訴事於臺,當以實上聞,不得輒稱察知。」 |
95 ![]() | 癸卯,金主如萬寧宮。李愈復諫曰:「北部侵我舊疆,千有餘里。不謀雪恥,復欲北幸,一旦有警,臣恐丞相襄、樞密副使安國等不足恃也。況皇嗣未立,群心無定,豈可遠事逸遊哉!」金主異其言。 |
96 ![]() | 是月,復太學混補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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