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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 |
條件: 包含字詞「景祐三年三月戊戌 (1036/4/18)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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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卷第四十》
117 | 戊戌,詔曰:「致仕官舊皆給半俸,而仕嘗顯者,或貧不能自給,非所以遇高年,養廉恥也。自今大兩省、大卿正監、刺史、閤門使以上,致仕給俸如分司官,長吏歲時以朕意勞賜之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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