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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範圍: 周書 |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宣政戊戌年八月 (578/9/17 - 578/10/16)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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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卷七 帝紀第七 宣帝》
8 | 八月丙寅,夕月於西郊。長安、萬年二縣民居在京城者,給復三年。壬申,行幸同州。遣大使巡察諸州。詔制九條,宣下州郡:一曰,決獄科罪,皆準律文;二曰,母族絕服外者,聽婚;三曰,以杖決罰,悉令依法;四曰,郡縣當境賊盜不擒獲者,並仰錄奏;五曰,孝子順孫義夫節婦,表其門閭,才堪任用者,即宜申薦;六曰,或昔經驅使,名位未達,或沉淪蓬蓽,文武可施,宜並採訪,具以名奏;七曰,偽齊七品以上,已敕收用,八品以下,爰及流外,若欲入仕,皆聽預選,降二等授官;八曰,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,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,上州、上郡歲一人,下州、下郡三歲一人;九曰,年七十以上,依式授官,鰥寡困乏不能自存者,並加稟恤。以大司徒、杞國公亮為安州總管,上柱國、薛國公長孫覽為大司徒,柱國、揚國公王誼為大司空。庚辰,太白入太微。丙戌,以柱國、永昌公椿為大司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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