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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承聖三年正月 (554/2/18 - 554/3/18)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周書
條件: 包含字詞「承聖三年正月 (554/2/18 - 554/3/18)」
Total 11

卷三 帝紀第三 孝閔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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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年春正月辛丑,即天王位。柴燎告天,朝百官於路門。追尊皇考文公為文王,皇妣為文后。大赦天下。封魏帝為宋公。是日,槐里獻赤雀四。百官奏議云:「帝王之興,罔弗更正朔,明受之於天,革民視聽也。逮於尼父,稽諸陰陽,云行夏之時,後王所不易。今魏歷告終,周室受命,以木承水,實當行錄,正用夏時,式遵聖道。惟文王誕玄氣之祥,有黑水之讖,服色宜烏。」制曰可。以大司徒、趙郡公李弼為太師,大宗伯、南陽公趙貴為太傅、大冢宰,大司馬、河內公獨孤信為太保、大宗伯,柱國、中山公護為大司馬。以大將軍寧都公毓、高陽公達奚武、武陽公豆盧寧、小司寇陽平公李遠、小司馬博陵公賀蘭祥、小宗伯魏安公尉遲迥等並柱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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壬寅,祠圓丘。詔曰:「予本自神農,其於二丘,宜作厥主。始祖獻侯,啟土遼海,肇有國基,配南北郊。文考德符五運,受天明命,祖于明堂,以配上帝,廟為太祖。」癸卯,祠方丘。甲辰,祠太社。初除市門稅。乙巳,祠太廟。丁未,會百官於乾安殿,班賞各有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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戊申,詔曰:「上天有命,革魏於周,致予一人,受茲大號。予惟古先聖王,罔弗先於省視風俗,以求民瘼,然後克治。矧予眇眇,又當草昧,若弗尚于達四聰、明四目之訓者,其有聞知哉。有司宜分命方別之使,所在巡撫。五教何者不宣,時政有何不便;得無脩身潔己,才堪佐世之人,而不為上所知;冤枉受罰,幽辱于下之徒,而不為上所理;孝義貞節,不為有司所申;鰥寡孤窮,不為有司所恤;暨黎庶衣食豐約,賦役繁省,災厲所興,水旱之處:並宜具聞。若有年八十已上,所在就加禮餼。」辛亥,祠南郊。壬子,立王后元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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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卯,詔曰:「惟天地草昧,建邦以寧。今可大啟諸國,為周藩屏。」於是封太師李弼為趙國公,太傅趙貴為楚國公,太保獨孤信為衛國公,大司寇于謹為燕國公,大司空侯莫陳崇梁國公大司馬、中山公護為晉國公,邑各萬戶。辛酉,祠太廟。癸亥,親耕籍田。丙寅,於劍南陵井置陵州,武康郡置資州,遂寧郡置遂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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