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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維基
-> -> 檢索 "宣和六年十一月乙未 (1124/12/29)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宣和六年十一月乙未 (1124/12/29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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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十八

28
童貫遣保州廣勝安肅順安軍廉訪使者馬擴、知保州辛興宗使粘罕軍。乙未案:原本脫「乙」字,但有「未」字,與上下語意不屬。據《三朝北盟會編》,擴等至雲中附三十日癸卯,然《茅齋自序》但言月末至雲中,亦不定為三十日也。故知「未」字上當脫「乙」字,為二十二日乙未,亦系月末也。 擴等至雲中府。會粘罕已歸國,留兀室權元帥,遣人來諭庭參。擴辭以見人臣無此儀,兀室曰:「譚宣撫時使人庭參我。」擴曰:「譚稹以凡庸不知故嘗,為朝廷所黜。」數往還辨論。最後,兀室遣高慶裔來曰:「二觀察既執舊儀,此亦暫權元帥,不敢輒見。所言交割山後事,以國相謁闕,不敢專。兼兩朝誓書,各不收納叛亡,貴朝先失約,雖山後已許難以便交。」擴曰:「職官、富戶逃歸燕京,乃張瑴之罪,本朝已斬瑴首函送。貴朝職官民戶多隱山谷間,已見者相繼遣前,未見者方行根捕。如貴朝言山後別無經略,及交蔚州後縱軍馬為攻取,本朝恐致紛競,姑令戍守者罷歸,責譚稹再委童貫經理;若大國每如斯,則兩朝和好,何時可成!」慶裔曰:「前者人言蔚州有賊,本朝遣兵剪除,及得貴朝移文,即已今山後疆土已許,諒不食言。但貴朝亦須常敦信誓,前索職官、民戶,繼踵發來,無不遂也。」即以牒遣使人回。貫詢擴入境所見,擴對:「金人訓習漢兒鄉兵,增飛狐、靈邱之戍。數指言張瑴邀索職官、民戶,實有包藏,願太師速營邊備。」貫不能用。《紀事本末》卷百四十四。案:《紀事》于此事並不書日,各本同。《三朝北盟會編》系十一月三日之後書童貫遣擴,亦不書日,今從《長編》通例,以下有乙未日,提行附月末;況全文多擴至雲中以後語,實為十二月事矣。《茅齋自序》云:擴以十一月末至雲中,十二月上旬回太原。則其遣時必在中旬之末,可知《紀事》此條全文多用馬擴《自序》語,《北盟會編》所載較詳細,今不別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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