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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大觀元年三月 (1107/3/26 - 1107/4/24)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大觀元年三月 (1107/3/26 - 1107/4/24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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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十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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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月案:錢大昕《朔閏考》:是月丁亥朔。己丑,幸金明池,賜宰相蔡京等宴。《紀事本末》卷百三十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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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午,御筆:「比因改元,更鑄大觀通寶錢,當與崇寧通寶兼行,即無更改。慮致奸人乘茲改鑄,造言搖眾,可申明行下,俾民聽毋惑。」監察御史張茂直奏:「體量得兩浙路容縱私鑄小平錢起於蘇州,自去年六月不行使,當三錢立限令民間赴官納換。其知州蹇序辰並不用心拘催,其本路轉運副使孫虞丁等並不檢點按治。」詔:「蹇序辰先次勒停,孫虞丁等並先次依訩替人例施行。」《紀事本末》卷百三十六。案:《宋史食貨志》云:張茂直複言:「州縣督捕加峻,私小黃錢投委江河,不敢復出。請令東南州縣置木匱封鍵於闤闠中,聽民以私錢自投,如自首法。當三、當五錢,舟船附帶者,亦多棄之江河,請下諸路撈漉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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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辰,詔:「書、畫學並依崇寧四年十二月以前敕令式人額等,其後來裁損指揮勿行。」《紀事本末》卷三十五。案:「甲辰」,《宋史·本紀》日同,《東都事略》作「甲寅日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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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卯,尚書省檢會:「元豐中,先帝追復先王隱兵於農之意,詔人戶養馬法,未及廣周,元祐改革,置監放牧,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貲。今沙苑一監最號馬多,本監牧地九千餘頃,草料、軍兵、監官、衣糧俸給以陝西。今日物價約計用錢四十餘萬貫,而灌啖、蜜藥、棚井、槽屋、皮裘之費又一萬餘貫,而所養只及六千匹。元符元年至二年,拋死三千九百餘匹,而馬不調習,不可乘騎。以九千頃之地、四十萬之費養六千餘匹而不適於用,又拋死之數如此,其利害灼然可見。見以九千頃地以三分為率,除一分瘠薄外,良田不下六千頃。以今陝西土田中價計之,每頃可直五百餘貫,若召人請地二頃養馬一匹,案:《宋史劉昌祚傳》云:弓箭手授田二頃,使養有馬者複增給之,謂「馬口分地」。 則十口之家得五百貫,地利馬得,所養不至拋失,人必樂趨,公私俱獲其利,可以紹述先帝隱兵於農之意。欲令永興軍路提刑司並通判同州朝奉郎張彥專一同共相度措置聞奏,候見實利。其六路新邊荒田候拘括到六路亦依此施行。」從之。《紀事本末》卷百三十八。原注:此據平江府錄到蔡京家殘書,闕其首尾,今考按增入,因附春末更詳之。案:《文獻通考》卷百六十載此疏。又云:時熙河蘭湟路牧馬司又請兼募願養牝馬者,每牧三駒,以其二歸官而一充賞。詔行之。是歲,臣僚言岷州應募養馬者至萬餘,於是自守貳而下遞賞有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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