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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維基
-> -> 檢索 "紹聖二年正月丙寅 (1095/3/8)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
條件: 包含字詞「紹聖二年正月丙寅 (1095/3/8)」
Total 1

卷八

25
丙寅,朝奉大夫郭知章奏:「臣竊見大河分東北之流數矣,議論蜂起,上惑朝廷之聽,至今未決,河北之民被患滋久,已失賦租,蕩析田畝,其害不可勝計。臣以謂地形有高低,水勢有逆順,河道有淺深,河流有緩急利害,皆可目睹。方茲隆冬霜降,水落複槽,則利害猶易辦也。臣比緣使事至河北,自澶州入北京,渡孫村口,見水趨東者,河甚闊而深;又自北京往洺州,過楊村淺口複渡,見水之趨北者靉十分二三,然後知大河可以閉北而使行東無疑也。今東流之河,即商胡之故道,詢諸父老,具言舊行此七十餘年矣。今者水之復行天也,殆非人力也。夫東流之利甚博,其大略則存溏泊也,通御河也,固北都也,復民田也。至堤防之費,兵夫之役,官員之數,芟草之用,所省不貲,則臣言為可取。乞早降睿旨,下都水監相度施行。」《長編》卷五百十七:元符二年十月甲子,郭知章等以導河東流之議無功。原注:附載元佑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郭知章奏疏。今據原注輯此,又見三月癸酉。案:《續宋編年資治通鑒》云:是歲,河決內黃。《長編》卷五百十七原注:曾孝廣論河事不合,水官卒建東流之議,已而河決內黃,俾孝廣按行,因得行其素志。《宋史·本紀》:是歲,河入德清軍決內黃口。《河渠志》三:五月,水官卒請進梁村上、下約,束狹河門。既涉漲水,遂壅而潰。南犯德清,西決內黃,東淤梁村,北出闞村,宗城決口複行魏店,北流因淤遂斷,河水四出,壞東郡浮梁。十二月丙寅,郭知章奏云云。於是吳安持複兼都水。《宋史·馬默傳》:初,元豐間,河決小吳,因不復塞,縱之北流。元佑議臣以為東流便,水官遂與之合。默與同時監司上議,以北流為便。御史郭知章復請從東流,於是作東西馬頭,復故道為長堤壅河之北流者,勞費甚大。明年,復決而北,竟不能復使之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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