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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紹聖三年三月 (1096/3/27 - 1096/4/24)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
條件: 包含字詞「紹聖三年三月 (1096/3/27 - 1096/4/24)」
Total 10

卷十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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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月案:錢大昕《朔閏考》:是月辛卯朔。辛丑,江西路提舉常平使周純為京西路轉運判官。《長編》卷四百九十三:紹聖四年十二月癸未,察河南變事。原注:周純三年三月十一日以江西提舉為京西路運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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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未,蔡蹈為監察御史。《長編》卷四百九十五:元符元年三月癸丑,蔡蹈言夷門山工役。原注:云:紹聖三年三月十七日,蔡蹈為監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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辛亥,王宜罷提舉。《長編》卷四百九十九:元符元年六月壬寅,序辰看詳元狀理訴文字,曾布《自序》云云。原注:此據曾布《日錄》、陳瓘《尊堯集》及餘言修入。曾布《日錄》看詳訴理文字,已附見紹聖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王宜罷提舉時。案:此文已佚。原注所附《日錄》看詳訴理文字云云。今取卷四百九十九本文輯入。據云:曾布《自序》云:「是月,屢見三省言,安敦既除御史中丞,遂乞差官看詳元佑中訴理文字,卻依元斷施行。既而取索到理訴者凡八百九十七人,許將、黃履,及葉祖洽等皆因他人理訴得還所展磨勘年月。三省以動眾,稍遲之。敦再章,以謂聞廟論以人眾不可施行,惟其人數多尤宜改正。此乃元佑之人欲彰明先朝濫罰之多也。三省聚議久之乃定。得旨,但令敦及序辰看詳元訴狀辭及理訴所文字,語言有于先朝不順者,具姓名以聞。已而又言令將親批聖旨,翌日再進呈,乃下,眾皆稱其平允。此論本出序辰,序辰於前年作右史日,已嘗有章乞追改,上留中不出。今以付之,亦以杜塞其紛紛也。然猶乞別試所置司看詳,半年結絕,尚有張皇之意,但已得旨如此,諒亦限無以增加爾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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壬子,上謂二府以元祐減省功格不當,令修定,久未上。眾皆曰:「諸路相度未到。」曾布曰:「元豐中以有邊事,故優立賞格,其間不無太厚者;然今日方有邊事,欲激勵人用命,不若用元豐賞格,候邊事息,別議增損。」上曰:「當如此。」遂降旨諸路,令告諭將士知悉。《紀事本末》卷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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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辰,御史中丞黃履言:「今來雨湧及時,麥必大稔,若前期選官二員就陝西諸郡平價折納,則官儲民用,愈獲其利,欲望聖慈詳酌施行。」詔:「諸路豐熟州軍諸欠負,並比市價添錢,折納斛斗;其所添錢,每斗市價以十分為率,比市價外,每斗添錢一分足,召人戶情願折納。河北路差朝散郎、提舉解鹽餘景,陝西路差宣義郎、新差知齊州章邱縣李譓前去,逐路計會,轉運司據人戶合催理欠負折納施行,務在儲積,不致傷農。」已而曾布白上:「餘景、李繐皆刻薄匪人,外議皆以謂豐凶未可知,恐兩人者因此暴斂,人以為憂,更乞諭三省嚴戒諭之。」上深納曰:「當令深戒之。」《紀事本末》卷九十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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戊午,入內押班、贈昭化軍留後劉惟簡卒。《長編》卷五百十四:元符二年八月丙申,惟簡特贈節度使。原注:惟簡卒在紹聖三年三月二十八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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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續宋編年資治通鑒》:三月,以禁中屢火,罷春宴。尚書省火。案:《宋史·本紀》:壬辰,罷春宴及幸池苑,不御垂拱殿三日。丁酉,尚書省火。《五行志》:三月七日,內尚書省火,尋撲滅。上諭執政:禁中屢火,方醮禳,已罷春宴,仍不御垂拱殿。壬辰初二日,七日乃丁酉也。罷宴,《本紀》在壬辰,與《五行志》異日。畢沅《通鑒》丁酉、癸卯,兩言尚書省火。癸卯,十三日也。陳次升《讜論集》《上哲宗奏禁中遺火疏》云:臣伏聞今月十三日夜禁中遺火者,竊以滅異之來必有所因。自古聖帝明王,德雖甚盛,世雖甚治,必恐懼修省,肅祗天威,故祖宗以來,聖德可謂盛矣,治具可謂修矣。每遇變異,常恐其不逮,內則小心以求諸己,外則下詔以求直言。伏望聖慈追而行之,上答天變,下達民情。倘愚者之言或有一得,庶幾聖政有補,萬分不勝幸甚。取進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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