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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範圍: 三國志 |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建安乙酉年 (205/2/7 - 206/1/26)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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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魏志一》
66 | 十年春正月,攻譚,破之,斬譚,誅其妻子,兾州平。《魏書》曰:公攻譚,旦及日中不決;公乃自執桴鼓,士卒咸奮,應時破陷。下令曰:「其與袁氏同惡者,與之更始。」令民不得復私讎,禁厚葬,皆一之於法。是月,袁熙大將焦觸、張南等叛攻熙、尚,熙、尚奔三郡烏丸。觸等舉其縣降,封為列侯。初討譚時,民亡椎冰,臣松之以為討譚時,川渠水凍,使民椎冰以通舩,民憚役而亡。令不得降。頃之,亡民有詣門首者,公謂曰:「聽汝則違令,殺汝則誅首,歸深自藏,無為吏所獲。」民垂泣而去;後竟捕得。 |
67 | 夏四月,黑山賊張燕率其衆十餘萬降,封為列侯。故安趙犢、霍奴等殺幽州刺史、涿郡太守。三郡烏丸攻鮮于輔於獷平。《續漢書》郡國志曰:獷平,縣名,屬漁陽郡。秋八月,公征之,斬犢等,乃渡潞河救獷平,烏丸奔走出塞。 |
68 | 九月,令曰:「阿黨比周,先聖所疾也。聞兾州俗,父子異部,更相毀譽。昔直不疑無兄,世人謂之盜嫂;弟五伯魚三娶孤女,謂之撾婦翁;王鳳擅權,谷永比之申伯;王商忠議,張匡謂之左道:此皆以白為黑,欺天罔君者也。吾欲整齊風俗,四者不除,吾以為羞。」冬十月,公還鄴。 |
《魏志三》
44 | 三年春正月丁亥,太尉宣王還至河內,帝驛馬召到,引入卧內,執其手謂曰:「吾疾甚,以後事屬君,君其與爽輔少子。吾得見君,無所恨!」宣王頓首流涕。魏略曰:帝旣從劉放計,召司馬宣王,自力為詔,旣封,顧呼宮中常所給使者曰:「辟邪來!汝持我此詔授太尉也。」辟邪馳去。先是,燕王為帝畫計,以為關中事重,宜便道遣宣王從河內西還,事以施行。宣王得前詔,斯須復得後手筆,疑京師有變,乃馳到,入見帝。勞問訖,乃召齊、秦二王以示宣王,別指齊王謂宣王曰:「此是也,君諦視之,勿誤也!」又教齊王令前抱宣王頸。魏氏春秋曰:時太子芳年八歲,秦王九歲,在于御側。帝執宣王手,目太子曰:「死乃復可忍,朕忍死待君,君其與爽輔此。」宣王曰:「陛下不見先帝屬臣以陛下乎?」即日,帝崩于嘉福殿,魏書曰:殯于九龍前殿。時年三十六。臣松之桉:魏武以建安九年八月定鄴,文帝始納甄后,明帝應以十年生,計至此年正月,整三十四年耳。時改正朔,以故年十二月為今年正月,可彊名三十五年,不得三十六也。癸丑,葬高平陵。 |
《吳志二》
8 | 十年,權使賀齊討上饒,分為建平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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