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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範圍: 御定淵鑑類函 |
條件: 提到「張釋之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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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 原韋昭辨《釋名》曰:廷尉、縣尉,皆古官也,尉以尉民心也。《尚書》曰:帝曰皐陶,蠻夷猾夏,冦賊姦宄,汝作士。 増又曰:「帝曰:皐陶,維兹臣庻,罔或干予,正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,期于予治,刑期於無刑,民協于中時,乃功懋哉!」又曰:皐陶曰:宥過無大,刑故無小。罪疑惟輕,功疑惟重。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,好生之德,洽於民心,兹用不犯于有司」。 文子曰:「皐陶喑而為大理,天下無虐刑,有貴乎言者也」。 《禮記》曰:「凡聽五刑之訟,成獄辭。史以獄成告於正,正聽之。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,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。 原家語》曰:季羔為衞士師,刖人之足。俄衞有亂,季羔逃刖者,守門謂羔曰:彼有缺。羔曰:「君子不隧。又曰:此有室,季羔入焉。旣罷,羔問曰:「吾親刖子之足而子逃我,何也?」刖者曰:曩者君理,臣以法令先人後,臣欲臣之免也。臣知之,臨當論刑。君愀然不樂見於顔色,臣又知之,君豈私臣哉!天生君子,其道固然,此臣之所以脫君也。孔子聞之,曰:善哉!為吏者用法,一思仁恕則樹德如嚴,暴則樹怨,公以行之其子羔乎!」 韓詩外傳曰:晉文公使李離為大理,過聽殺人自拘。廷尉請死於君。君曰:官有貴賤,罰有輕重,下吏有罪,非子罪也。李離曰:法失則刑刑,失則死。遂伏劒死。君子曰:「忠與仁。新序曰:楚昭王有士曰:石奢公正而好義,王使為理。於是廷尉有殺人者,石奢追之,則其父也。及於廷尉,曰:以父成政,不孝也。不行君,法不忠也。弛罪法而伏其辜,僕之所守也。君曰:庸有罪乎?子其治事矣。石奢曰:不私其父,非孝也。不行君法,非忠也。臣不敢失法,下之行也。遂不離斧鑕,刎頸而死」。 《漢書》曰:「廷尉,秦官,掌刑辟,有正左右監」。 又曰:下邳翟公為廷尉,賔客填門,及罷,門外可設雀羅,後復為廷尉,乃署其門曰:「一死一生,乃知交情。一貴一賤,交情乃見,一貧一富,乃知交態」。 又曰:張釋之字季,為廷尉,文帝出中渭橋,有一人從橋下走,乗輿馬驚,於是使騎捕之,屬廷尉,釋之奏:「此人犯蹕,當罰金」。上怒,釋之曰:「廷尉,天下之平也,令一傾天下用法,皆為之輕重,民安得措其手足!」上良久曰:「廷尉當是也」。又曰:「文帝遷釋之為廷尉,罪疑者予民,是以刑罰大省,有刑措之風」。 《漢書》曰:「文帝初立河間守呉公,治天下第一,故與李斯同邑,乃徴呉公為廷尉。 増《册府元龜》曰:路溫舒,守廷尉史。宣帝即位,上書言宜尚德緩刑,帝善其言。 原《漢書》曰:「朱博遷廷尉,恐為官屬所誣,召見正監典法。掾吏謂曰:廷尉本起於武吏,不通法律,幸有衆賢,亦何憂!然廷尉治郡,斷獄以來且二十年,亦獨耳剽。日久,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,掾吏試與正監共撰前代決事。吏議難知者數十事。持以問廷尉,將為諸君覆之正。監以為強意未必能然,即共條白焉。博皆召掾吏為平,處其輕重,十中八九,官屬咸服。《博漢官儀》曰:光武時有疑獄,見廷尉曹史張禹,所問輒對,處當詳理。於是策免廷尉,以禹代之。雖越次而受,亦足以厲其臣節」。華嶠《後漢書》曰:「河間呉雄,字季高,以明法律。桓帝時,自廷尉致位司徒。雄少時家貧,母死,葬人所不封之地,喪事趣辦,不卜時日,巫皆言其族滅。而雄子訢、孫恭三世為廷尉,以法為名家。 又曰:「郭躬字仲孫,為廷尉正,遷廷尉。家世掌法律,鎭自廷尉,左監為廷尉,凡郭氏為廷尉者七人。 原《東觀漢記》曰:「陳寵為廷尉,有疑獄,輒手筆作議,所活者甚多。 《魏志》曰:髙柔字文恵,明帝時為廷尉,時法甚峻,而宜陽典農劉龜竊於禁內射兔,收龜付獄,文恵表請告者曰:「廷尉,天下平也,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?」 《㑹稽典録》曰:盛吉字君逹,拜廷尉。吉性多仁恩,務在哀矜,毎至冬月,罪囚當斷,其妻執燭吉手丹筆,夫妻相向垂泣。 摯虞新禮議》曰:「故事,祀臯陶於廷尉寺,新禮移祀於律寺,以同祭先聖於太學也。又故事,祀以社日,新禮改以孟秋之月,以應秋政。臣虞謹按:臯陶作士,惟明克允。國重其功,人思其當。是以獄官祀其神,繫者致其祭,律非正署,廢興無常,宜如舊禮。 増《晉書曰:孔坦字君平,遷廷尉,多所平正。當法合人情,而時勢要,自以愛憎為斷,坦竟不行。 原《晉中興書》曰:「王彪之遷廷尉。時楊州刺史殷浩劾永嘉太守謝毅付廷尉,彪之執法不受發,詔彪之又上疏執據。時人云:「張釋之以來,復見斯事」。 増《冊府元龜》曰:「晉鄭黙為廷尉時,鬲令袁毅坐交通貨賂,大興刑獄,在朝多見引逮,唯黙兄弟以㓗慎,不染其流。 又曰:「呉隱之守,廷尉雖居清顯,祿賜皆班親族,冬月無被常澣,衣乃披絮,勤苦同於貧庶。 《後魏書》曰:崔光韶遷廷尉卿,時秘書監祖營以贓罪被劾,光韶欲致之重法,太尉城陽王徽、尚書令臨淮王彧、吏部尚書李雋、侍中李彧並勢望當時,皆為營求寛光。韶正色曰:「朝賢執事,於舜之功,未聞有一,如何反為罪人言乎?」其執意不回如此。 《原北齊書》曰:「宋世軌為廷尉少卿,時大理正蘇珍之亦以平幹知名。寺中為之語曰:決定嫌疑蘇珍之,視表見裏宋世軌。時人以為寺中二絶卒官,廷尉、御史諸囚皆哭曰:「宋廷尉死,我等豈有生路?」 増《隋書》曰:楊注字元度,守大理卿。注視事二日,帝將親省囚徒,其時繫囚二百餘人,注通宵究審,詰朝而奏,曲盡事情,一無遺誤。帝甚嘉之。 《冊府元龜》曰:隋梁毗為大理卿時,見左僕射楊素貴寵擅權,百僚震慴,恐為國患,因上封事,發言謇謇,有誠亮之節。《唐書官品志》曰:「郎楚之武德初為大理卿,與太子少保李綱、侍中陳叔逹撰定律令。 《分紀曰:劉德威為大理卿,太宗嘗問德威曰:「近來刑綱稍宻,其過安在?」德威奏言:「誠在主上,不由臣下,人主好寛則寛,好急則急。律云:失入減三等,失出減五等,今則反是,失入則無辜,失出獲大罪,所以吏各自愛,競執深文,非有教使之然,畏罪之所致耳」。太宗深然之。 唐列傳曰:「貞觀八年,上謂大理卿竇誕曰:法官,卿為之長,朕以至公臨天下,法之所行,無舍親眤,卿當保所長,棄所短,無阿朕意,以虧憲典」。唐新語曰:唐臨為大理卿,初莅職,斷一死囚,先時坐死者十餘人,皆他官所斷㑹。太宗幸寺,親録囚徒,他官所斷囚,皆稱冤不已,臨所斷者嘿而無言,太宗怪之,問其故囚,對曰:唐卿斷臣,必不枉濫,所以絶意。太宗歎息久之,曰:為獄固當若是!囚遂見原。 《唐史》曰:臨累遷大理卿,髙宗常録囚,臨占對無不盡,帝喜曰:「為國之要在用法,刻則人殘,寛則失有罪,惟是折中以稱朕意」。 《冊府元龜》曰:唐蔣沅,建中初為大理卿。時德宗幸奉天,沅奔赴行在,為賊候騎所拘,欲以偽職誘之,因絶食稱病,潛竄閭里間。京師平,首蒙旌擢。 《天中記》曰:王正雅字光謙,穆宗時為大理卿,㑹宋申錫事起,獄自內出,卒無證驗。是時王守澄之威權,鄭注之寵勢,雖宰相重臣,無敢顯言其事者。唯正雅與京兆尹崔綰上疏,請出造事者,付外考驗其事,別具狀聞。由是申錫止於貶官,中外翕然推重之。 又曰:張仁愿為大理卿、隰州刺史王澈犯贓,朝廷以功臣子,欲宥之,仁愿執奏,竟遣伏法,議者賞之。 《宋實録》曰:竇儀判大理寺,奉詔重定《刑統》援引律疏、勅格》,參酌重輕,增為三十卷,尤為詳備,太祖嘉之。分紀曰:宋至道中,張泌判大理寺,㑹鞫陳廷山謀叛,獄具,李潤之為大理正,斷廷山謀叛,當絞。時中書刑房吏李文方用事,潤之附㑹之,泌掌廷尉,不預議法,又不見案牘,乃上疏言其事,上召宰相呂蒙正責讓,蒙正以文方所定為允,泌因言曰:「臣祗能盡心於陛下,不能茍容於文,方以曲筆爾。 《吾學編》曰:明夏時正,慈溪人。成化初,進南京大理卿。七年,歲大祲,廵視江西,斥貪墨吏,革冗徭,理庾賦,放無名之稅,勸民出粟七十萬石賑饑。長河洞人叛,單車撫定,疏時弊二十事。當路人不恱,遂致仕歸。 |
52 | 原置七十人。 秩四百石。 因言便宜。 訪以邉事, 耿秉上方略。 季眀有髙才。 視河內失火。 求天下遺書。 江充使匈奴。 終軍行郡國。 掌朝覲威儀。 領臺內禁令。 主父偃所言九事。 宋叔平奏罷九卿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