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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天聖三年十一月庚辰 (1025/11/24)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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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天聖三年十一月庚辰 (1025/11/24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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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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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戌,權知開封府王臻請委清望官,於見任京朝官內保舉進士出身,曽歴親民者,知畿內縣,從之。十一月己卯朔,禁定州嘉山樵采,孫奭等言:「十三場茶積未售六百一十三萬餘斤,蓋許商人貼射,則善茶皆入商人,其入官者皆粗惡不時,故人莫肯售,又園戸輸歲課不足者,使如商人入息,而園戸皆細民,貧弱,力不能給,煩擾益甚,又奸人倚貼射為名,彊市盜販,侵奪官利,其弊如此,不可不革。請罷貼射法,官復給本錢市茶,而商人入錢以售茶者,宜優之。請凡入錢京師售海州、荊南茶者,損為七萬七千,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者,損為七萬一千,皆有竒數,入錢六務、十三場者,又第損之,給茶皆直十萬」。庚辰,詔從奭等議。自是河北入中復用三說法,舊給東南緡錢者,以京師𣙜貨務錢償之。本志云十月遂罷貼射法,恐脫誤,今從實錄。 初,計置司議茶鹽利害,因言:「解州安邑兩池,舊募商人售京西諸州鹽者,入錢京師𣙜貨務,乾興元年,歲入才二十三萬緡,視天禧三年數損十四萬,請一切罷之,專令入中並邊芻粟,及為之増約束防禁以絶販之弊」。於是復詔入錢京師,從京師所便。此據本志掇出附見,志云乆之,今改云於是,更須考詳,或全取本志,并就天聖八年十月聨書之。辛巳,詔凡配𨽻罪人,自今並令長吏以下集㕔事録問,仍具案及所配地里逺近以聞。其後以奏牘煩罷録案,止令以單狀上承進司,既而又罷集問焉。罷集問乃四年五月事,今依本志附此。

卷一百五

62
辛未,罷陜西預放青苗價錢。 詔河北忠烈、宣勇等指揮年六十以上者聽自便。 太常博士、直集賢院、同知禮院王皥上所撰《禮閣新編六十巻。初,天禧中,同判太常禮院陳寛請編次本院所承詔敕,其後不能就皥,因取國初至乾興所下詔敕,刪去重複,類以五禮之目,成書上之,賜五品服。皥,曽弟也。 賜滑州修河役卒緡錢。癸酉,奉安真宗御容於慈孝寺崇政殿。戊寅,以開封府進士桑懌為衛南尉。懌,雍丘人,有勇力,善用劒及鐡簡,嘗舉進士不中,去逰汝、潁間,力田以自給,汝旁諸縣多盜,懌自請補耆長,得往來察姦,因召里中惡,少年戒曰:「盜不可為,吾不汝容也」。有頃里父子死未斂,盜夜脫其衣去,父不敢告官,懌疑少年王姓者為之,夜入其家,得其衣,而王未之知也,明日,見而問之曰:「爾許我不為盜,今里中盜衣者,非爾耶?」少年色動,即推仆地縛之,詰共盜者姓名,盡送縣,皆伏辜。嘗之郟城,遇尉出捕盜,招懌飲酒,與俱行,至賊所藏處,尉怯甚,陽為不知者,將去,懌曰:「賊在此,何之乎?」乃下馬格殺數人,因盡縛之。又聞襄城有盜十許人,獨提劍以往,殺數人,盡縛其餘,汝旁縣為之無盜,京西轉運使奏其事,特擢之,懌遇人常祇畏,若不自足,其為人不甚長大,言語如不出其口,卒然遇之,不知其健且勇也。始居雍丘,遭大水,有粟二廩,將載以舟,見民走避水者,遂棄其粟而載之,得皆不死,歲饑,聚人共食其粟,粟盡乃止,雖舉進士,而不甚知書,然其所為,多合道理類此。國史桑懌傳並用歐陽修所為文。據實録,天聖五年十月,懌初得衛南尉,非郟城也,今但從實録。附傳亦誤以衛南為郟城,蓋因歐陽文耳。詔修河兵夫,候功畢日,其少壯願𨽻禁軍者,聽之。庚辰,以講禮記徹,燕近臣於崇政殿,仍詔兩制及館閣官賦詩以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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