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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大康四年十月庚申 (1078/11/26)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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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大康四年十月庚申 (1078/11/26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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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百九十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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巳未,以宣徽北院使、檢校太傅、中太一宫使王拱辰為檢校太尉、宣徽南院使、西太一宫使,許居京師舊紀書此。左蔵庫使、昌州刺史曹誌,提㸃萬夀觀。其先差提㸃萬夀觀、皇城使、嘉州團練使劉永夀改醴泉觀,以誌太皇太后之姪故也。 權發遣興州羅觀乞頒義倉法於川峽四路,從之。志有。 詔:「潭州瀏陽縣永興場采銀銅礦所集坑丁,皆四方浮浪之民,若不聯以什伍,重隠姦連,坐之科則惡少,蔵伏其間,不易譏察,萬一竊發,患及數路,如近者,詹遇是也,可立法選官推行」。尋詔舉京朝官一員監場,管勾本場煙火公事,許斷杖以下罪。又詔:「坑戶限一月首納所蔵兵器,限滿不首,依私有法,其保內有犯強盜、殺人、放火、居停強盜,及逃軍私蔵、兵器甲弩,知而不告,各減犯人二等,並押出場界,情重者隣州編管,不知情,又減二等。有該說不盡事,令提㸃坑冶鑄錢司立法,其本場地分排保慮未如法,令朱初平依條編排」。癸亥置監官,十一月甲戌,禁私蔵兵器,編排保甲,今并書。庚申,判司農寺蔡確言:「諸路提舉常平司,舊兼領于轉運司,極有擅移用司農錢物,自分局以來,河北東路提舉司申轉運司所移用錢二十餘萬緡,江東提舉司申轉運司所移用錢榖十二餘萬貫石,盖轉運司兼領,則不能免侵費之弊,今川廣等路,未有提舉官在假故并轉運司承例兼權,欲乞提舉司闕官處,止令提㸃刑獄兼權,如舍稍逺,即量留吏人照管官物等,委知州或管勾官就便提轄,其提舉官時暫在假,亦委知州或管勾官權本司文字」。又言:「自今提舉官稱職者,乞令乆任,候有成效,與遷提㸃刑獄及以上差遣」。皆從之。 詔廣南西路轉運司劾邕州不救火官吏,其都監、寨官並械送獄,以上批「邕、亷州、永平、太平寨,相繼遭火焚,失錢糧器仗,州寨,皆邉要,水陸巇嶮,囏于運致,一旦以吏懈弛,所失動計數十萬,其失火之人,難繩以常法,冝速根究主名斬訖以聞。其當職官不救䕶,亦可枷勘」故也。辛酉,詔:荊湖北路轉運使孫頎,候㑹合諸處兵甲,選募敢死之兵六百人,擇材武使臣五六,貟厚供給犒設,令分兩項,賈勇而前,餘並遣回元差處,如賊黨結集寖多,㑹合官兵,力不能制,即相度量可存三二百人,或増一二頭項訖奏,其彭孫,令部領元帯兵甲,除選募合留使用外,餘並令歸荊南本將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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