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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 |
條件: 包含字詞「熙寧十年十二月辛未 (1078/2/10)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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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 | 庚午,詔屯田郎中、前知洺州萬賾除落差替,令河北西路提㸃刑獄韓宗道,具析體量賾違慢詔條不實因依以聞。初,宗道奏賾奉行條法有違,而賾自列辨正,朝廷知其無罪也。其後,宗道以體量不當,罰銅十觔。辛未,命度支員外郎、秘閣校理、同修起居注、檢正中書戸房公事安燾假左諫議大夫、史館修撰,為髙麗國信使。著作佐郎、集賢校理、同知太常禮院林希假右正言、直昭文館副之。先是,權知髙麗國王王徽比年遣使朝貢,上嘉其勤誠,待遇良厚,故遣燾等使其國。 詔:「河北東路縁邉軍留糧三年,餘州軍留二年支遣外,其餘聽依市直,量減價糶,毋損元價,其錢封樁,候嵗豐糴入元數」。 詔成都府路轉運司劾成都府官司越職受理茶場司事者,茶園戶等,如有罪,亦劾之,已決者具析以聞。以李稷言知成都府劉庠受名山知縣楊少逸越訴事,不可提舉茶場司故也。初,少逸因民訟以狀白庠,願聞於朝,督茶吏路玠盜𫝊郵而藏之,庠具奏其事,且言𣙜茶害逺,方請重黜玠,而稷方主玠,論庠越職,故有是詔。 三司乞量増在京酒行麴錢,於年額減麴三十萬觔,遇閏年増造萬觔均給,從之。 熈河路經畧司張詵乞下監司收捕遊邊人𫝊,押歸本貫。詔經略司發遣,許人告,賞錢百千,犯者不用,䕃官員具案聞奏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