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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元祐元年十一月庚辰 (1087/1/3)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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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元祐元年十一月庚辰 (1087/1/3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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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百九十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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庚辰,詔自今北朝人使見辭日,令朝參官起居。 詔:「夏國遣進使人,將來興龍節,不令赴賀。拜表回,御筵亦不預坐。 開封府言:「夷門山樊家岡地,因太史言不可令人開發,有㫖禁士民安𦵏,欲乞已有墳墓者,許令歸附外,其舊無墳墓之家,即依先降朝㫖」。從之。 殿中侍御史呂陶言:「伏見保甲之外,雖己更改,猶有二弊未便於民,其一為罷去二十畝已下免教指揮,卻令五等戶有三丁者,皆赴冬教一月,縁民之貧富,不繫丁之多少,而教與不教,則有幸不幸,今田有百畝,家有二丁則免教,是謂之幸。田有十畝,家有三丁則赴教,是謂之不幸,此貧富力役,大為不均,况今之教閲,官中不給錢米,一月之食,皆其自辦,夫有田二十畝之家,中年所收不過二十石,賦稅伏臘之外,又令供贍一丁,則力亦難給,蓋昔日推行之始,不暇講求利害,惟務其多,今雖將五等下戶精專閱習,萬一或有調發,雖破竭家産,所得㡬何?裹糧而行,豈不重困?臣愚欲乞於三等已上,或等第,雖低而家業及一百貫有三丁者,方得差充,其二為陜西州郡,今秋雨澇,高原之地,雖謂順成下隰之田,稼亦不善,人戶有訴災傷去處,而蠲稅不及五分,並須赴教,官司奉法,不敢放免。臣竊謂保甲之令,行已累年,朝廷知其有弊,多所釐改,欲民休息,若須候災傷及五分方與免教,亦恐徳澤未廣,臣愚欲乞應係災傷縣分,並特免冬教,以惠畿內三路之民,又况郡縣自來檢視災傷,多是通計,一縣所放,立為分數,如元管稅一千石,放及五百石,則為之五分,即非以逐戶所傷立定分數,其被災既有多少之異,而通計一縣大數,偶不及五分,遂不免教,此朝廷之所當察也。如䝉聖慈以災傷之故,不限分數,特免教閲,則朝廷武備未為廢闕,而生民受惠深矣!臣訪聞陜西諸縣人戶,有為田土絶少,雖管三丁,陳狀乞免教者,并有詐述本戶災傷過多,但為一縣總數不及五分,亦乞免教者,逐縣拘礙條禁,不敢輙行,伏乞早賜指揮,庶寛民力」。詔府界、三路保甲人戶五等以下,地土不及二十畝者,雖三丁以上,並免教。從陶請也。九月四日戶部言:「黃亷奏,准勑體量民庶上書,陵井監鹽井於課利,鹽稅外,使一井嵗輸五十緡,謂之官溪錢,願悉蠲除之。欲乞今後溪內開興鹽井,除合輸課利鹽稅外,不許別收租賃溪錢,見管六井,並行蠲放。其井研縣五井有見欠數,亦乞除放」。從之。 詔:「入內內侍省都知、押班係刺史帯、昭宣使以上,勾當皇城司任滿,所得酬奬,只自改轉,更不回授與兒男,可勘㑹三兩人體例進入」。御集十一月二十六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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