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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元祐元年六月辛亥 (1086/8/7)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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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元祐元年六月辛亥 (1086/8/7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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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百八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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辛亥,呂惠卿責授建寜軍節度副使,本州安置,不得簽書公事,從諫官王巖叟等四人所奏也。內批付三省云:「惠卿罪惡貫盈,雖已施行,而臺諫彈糾不已,難居善地,可竄逐一逺小處,以允公議」。始,惠卿責授光祿卿,分司南京,蘇州居住,中書舎人范百祿草制有云:「朕承先帝大烈,懼弗克勝,而法獘不可以不更張,民勞不可以不振徳,稽其所自,汝為厲階」。右僕射呂公著以手簡諭百祿云:「恐彰先帝之失,宜刪去之」。百祿如公著所諭,但以人言孔多為說,及是,中書舎人蘇軾草制曰:「凶人在位,民不奠居,司㓂失刑,主有異論,稍正滔天之罪,永為垂世之規。呂惠卿以斗筲之才,挾穿窬之智,諂事宰輔,同升廟堂,樂禍而貪功,好兵而喜殺,以聚斂為仁義,以法律為《詩書,首建青苖,次行助役,均輸之政,自同商賈,手實之禍,下及雞豚,茍可蠧國以害民,率皆攘臂而稱首。先皇帝求賢如不及,從善如轉圜,始以帝堯之心,姑試伯鯀,終然孔子之聖,不信宰予,發其宿姦,謫之輔郡,尚宜改過,稍畀重權,復陳罔上之言,繼有碭山之貶,反覆教戒,惡心不悛,躁輕矯誣,徳音猶在,始與知已,共其欺君,喜則摩足以相歡,怒則反目以相噬,連起大獄,發其私書,黨與交攻,幾半天下,姦贓狼藉,縱橫江東,至其復用之年,始倡西戎之隙,妄出新意,變亂舊章,力引狂生之謀,馴致永樂之禍,興言及此,流涕何追!迨予踐阼之初,首發安邊之詔,假我號令,成汝詐謀,不圖渙汗之文,止為欵賊之具,迷國不道,從古罕聞,尚寛兩觀之誅,薄示三危之竄,國有常典,朕不敢私」。王巖叟朝論云:十九日,右司諫蘇子由首言呂惠卿罪惡,二十一日,左正言朱公掞繼之。六月二日,右正言王明叟得惠卿在太原擅興兵討蕩西界事甚詳,論列之。十七日,愚繼焉。十八日,有命奪惠卿資政殿學士,落四官,以中散大夫守光祿卿,分司南京。二十日,四諫官㑹於興國之戒壇,列章再論罪大謫輕,公議未厭,乞重行誅竄。二十日,只於諫章後批出云:「呂惠卿罪惡貫盈,雖已施行,而諫官彈糾不已,不可令處善地,宜貶竄一逺小處,以塞公議」。十八日告詞,范子功行,十九日門下進入畫可,諫章上,二十一日送連前告降出。二十二日蘇子瞻行告,二十三日進呈,除建寜軍節度副使,本州安置,不得簽書本州公事,議者方以為快。政目云:王巖叟等言惠卿責命未厭,詔特責建寜節度副使,本州安置。 詔:諸將下遇大教,弓弩、槍刀、摽牌、野戰格鬬,無給賞,其排日教閱,自依將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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