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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元祐六年十一月戊子 (1091/12/16)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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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元祐六年十一月戊子 (1091/12/16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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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百六十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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戊子翰林學士范百祿言:「臣前月二十九日奉宣召,面奉聖諭:右僕射劉摯累乞出除觀文殿學士、知鄆州,已凖宣告白麻,至今月七日,竊聞未曽降出誥命者,縁臣初無奏稟,今則敢不盡愚。臣竊以自古聖明之君,進退大臣,未嘗不厚之以禮義亷耻之分,以示人主體貎之所當然,以全大臣始終出處之際,如此者無他,所以重堂陛之峻,使國家等威朝廷,理勢尊重而不陵也。朝廷初以摯為賢哲,以為公忠,以為當為輔弼,而授之以位,任之以政矣,及乎言者論其操行改前,不克有終,某事足以謂之過,而審其不宜為輔弼,則所授之位,所任之政,收還之可也,如其所請而罷出之也,賈誼所謂:故貴大臣定其罪矣,猶未斥然正以謼之也,尚遷就而為之諱也。今明詔,臣以摯累乞出而有是命,臣當是時,謹奉徳音,更不復有所奏稟者此也。既而聞給事中封還麻制,人人籍籍,𫝊道其言,以為制詞中不著其過失,因請留之,臣以為陛下始以為賢而相之,今聞其非而罷之,不欲累其過者,足以為賢者諱也,亦足以為朝廷重堂陛之峻,増崇髙不陵之勢也!是進退大臣之洪範也,若必欲累其過,而使四方聞之,則是用相有失當,而朝廷之體弗重也,豈所以重堂陛之峻,而増崇髙不陵之勢也哉!臣竊議論其罪者,則恨不行竄殛之罰,欲其留者,則恨不能為攀援之計,恭惟明詔所處曲盡至當而無疑矣!今或言曰:如其有過,則不當除學士,是皆悠悠之談,不足以禆國是而廣上徳也。宰相拜罷,繫朝廷用否而已,豈以職名與大字為輕重乎?是乃禮命之文,而非所以寓褒貶之實也。伏望聖慈深察至當之體,固執己行之命,炳如日月,公如天地,質之典故,無可疑者,伏望斷自聖意而行之,天下幸甚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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