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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元祐戊辰年六月辛巳 (1088/6/27)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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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元祐戊辰年六月辛巳 (1088/6/27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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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百十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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庚辰,詔:「將來一次科塲,如有未習詩賦舉人,許依舊法取,應解發合格人,不得過解額三分之一,應解二人者均取。即有零分及解額一人者,並通取文理優長之人」。此據諸州編録條貫冊元祐三年六月五日聖㫖,今移附本年月日。舊録并入二年十一月十二日,新録因之,且云:「令禮部立詩賦格式以聞」。按當時所頒降文字,並非立詩賦格式,蓋令禮部議差官等法,本部以為不須別立,但立此一法。奉聖㫖依奏,不知舊録何故卻云令禮部立詩賦格式。按三年十一月十一日,彭汝礪奏禮部牒,奉聖㫖令兩制、兩省同共㸔詳修立到考校詩賦,并格式聞奏,又不知此聖㫖是何月日降,或即舊録所云,自別有月日,而舊録并入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乎?斟酌其時,令兩省、兩制㸔詳格式,必當在此六月初五日後也。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,實録載禮部申明,此條,亦無令禮部立詩賦格式指揮。二年十二月,已立四塲法。辛巳,詔勿收知樞宻院事安燾乞解機務文字。癸未,詔左右司諫、正言、殿中侍御史、監察御史,以升朝官通判資序實歴一年以上人充。初,太皇太后宣諭曰:「近時臺諫官多是新進,未甚更事,所論不知朝廷大體,近於求名,可依祖宗故事,選用,歴第二任通判人充」。司空呂公著言:近制舉官不以資序。因檢㑹舊制,而有是詔。王巖叟有章論舉法太嚴,乞除去實歴一年」之文,從違當考。巖叟章附五年四月八日。 詔:「三省同得㫖事就中書諸房選差三省本房人吏兼同行遣,依條由給舍進呈,得㫖者,並依已得畫㫖,更不覆奏,直送曹部等處施行,仍具奏知,三省各録留為底,餘依舊」。政目云:「三省同得㫖事,就中書房三省同行,直送曹部」。 朝奉郎、知襄州邢恕除直龍圗閣,差遣如故。初,恕由起居舍人出知隨州,改汝州,又改今任,用期檢敘也。自隨改汝,政目在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。直龍圖閣在四日。 詔:「保甲補借差以上者,初該磨勘,有本轄官二員同罪奏舉陞陟,聼如常法磨勘,即無舉主,或不足,或犯贓,若私罪徒,即展二年,應別格合展者,並累展。其元豐元年以後補授人,雖經磨勘改轉,內歴一任,先無舉主或不足者,將來磨勘亦如之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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