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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元祐戊辰年六月壬寅 (1088/7/18)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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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元祐戊辰年六月壬寅 (1088/7/18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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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百十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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壬寅,龍圖閣直學士、光祿大夫致仕韓贄卒。癸卯,詔:「今後應除六曹郎中,選第二任知州以上資序實歴知州或曾任監司官,六曹員外郎、校理、臺諫官、開封府推官,並滿二年人充。少監。員外郎、府推官選第二任通判以上資序,或初任通判,曾歴外任親民二年人充。寺、監丞選第二任知縣以上資序人充」。 右正言劉安世言:「臣昨自四月後來,三次論奏胡宗愈操行汙下,毁滅廉耻,貪得患失,背公狥私,誠不足以輔佐人主,參預國論,欲乞出自聖斷,特行罷免,今已兩月,未䝉指揮。臣風聞宗愈任御史中丞日,稅周氏之第以居,每月僦錢十八千,自去年七月二十一日後,至今年二月終,止償兩月之直,其業主三班奉職周知哲,累次令人乞請餘緡,而宗愈每加罵辱,並不支給,遂於二月一日經官申訴,乞差人追索,及發遣起離,開封官吏畏避權勢,不為依公施行,而遽寢其事,中外傳播,實駭耳目。臣聞中丞之任,紀綱所繫,檢察非違,糾正百辟,官之雄峻,莫與為比。宗愈既長憲臺,不能正身以率下,而恃權貪利,罔顧義理,僦人之居,不給其直,行已無恥,辱國已甚,況宗愈更踐華要,月俸至優,近嘗奉使大遼,又經押賜親王禮物,所獲甚厚,加之鄉里有高貲之名,非不足於財,乃敢挾風憲之威,肆貪鄙之行,輦轂之下,暴橫自若,將以表率在位,風化四方,此而可赦,國法廢矣!伏望陛下特降睿㫖,以周知哲所陳文狀付所司推究,明正典刑,其開封府官吏挾情違法之罪,亦乞特賜指揮施行」。 朝奉大夫、權開封府推官林邵提㸃河北西路刑獄。 朝奉郎、江南西路轉運判官田子諒為開封府推官。秋七月丙午,衛尉少卿、直龍圖閣文及為光祿少卿,案文及即彦博之子及甫、岳珂寳真齋法書賛載及甫盛暑,帖署名止稱及,以為避宣仁后父諱,今仍其舊。皇城使、知邠州張若訥為環慶路鈐轄、知環州。 詔:「今後監司及帯職人,因罪追降官資差遣,或落職,并特㫖責降人,並檢舉申都省,其不應取㫖之人,若與應檢舉人同犯責降者,依此」。 殿前都指揮使、武信軍節度使燕達卒。舊録燕達傳:「元豐八年,神宗寢疾益甚,㑹蔡確母入禁中,皇后使諭確,外託主兵官燕達等輔立皇太子,逮神考升遐,宿衛於內東門,百官朝晡臨,繇垂拱殿入,皇族親王繇內東門入,達謂人曰:天子新即位,我坐甲於此,以備非常,萬一有姦人隨皇族而入,則事起不測,又豈能人人辨之。將入上奏,人或止之曰:皇族之事,非所當言,言之恐被罪。達曰:我䝉先帝大恩,㧞擢常在衆先,言之茍當,雖死何憾!」遂奏上,因大嘉歎之」。新録辨曰:「蔡確誣謗事,朝廷已具正其罪,託燕達輔立皇太子事,合刪去。移注:立皇太子時。丁未,詔有司檢㑹元豐八年定皇太妃出入儀注以進。戊申,皇叔荊王頵卒,年三十三,上為輟朝成服,再幸其第,賜錢三百萬,贈太師、尚書令、荊徐二州牧,追封魏王,謚端獻。王暴得疾,左右不以聞,太皇太后不及問,及卒,口鼻流血,又或止之,亦不果臨奠。此舊録所載,新録削去舊録載方國危,疑頵獨為宗社計,此誣罔固不當存,如太皇太后不及問疾臨䘮,安可沒其實也?須參考別修。舊録云:神宗疾,徐王顥,有覬倖意,每侍疾,褰幕直入,頵屢挽止之,遇蔡確,數以言促確,曰:「延安郡王,太子也,不立何待?」確猶豫未决,頵曰:「晚則他人是有」。神宗疾甚,顥欲留宿禁中,頵奏得弗宿,太子立,頵助居多。逮元祐初,始賜第咸宜坊,曰親賢宅,居之,仍賜國子監書,諸子自勝衣以上皆進官,自太皇太后聼政,頵非大朝㑹,未嘗進見,間遣使宣召,頵曰:未復辟。不敢徃,暴得疾,左右不以聞,太皇太后不及問,至薨,口鼻皆流血,又或止之,亦不果臨奠。方國危疑,皇嗣未立,頵能不負神考,奮不顧身,為宗社計,雖古之所謂臨大節而不可奪者,何以加諸?」新録辨曰:「此正蔡確等傅㑹一時之說,謗誣宣仁者,實録元豐八年三月上即位事,辨之詳矣,此一節合刪去」。蔡惇直筆:「宣仁諭范純仁等,一兒一女死,皆不得見」。事在元豐八年,此可參考。六日,朱、梁追官。己酉,故大理寺丞王安國特追授宣德郎,仍復祕閣校理。 定州觀察使、贈開府儀同三司、追封尹國公、諡恭孝克柔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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