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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元豐三年八月庚子 (1080/8/27)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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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元豐三年八月庚子 (1080/8/27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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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百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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己亥,羣臣上表乞御正殿,復常膳,不允。自是五上表,乃從之。 詔濮安懿王子贈武寧軍節度使、同平章事、楚國公宗藎可依宗治例,遷一子官。 詔審刑院併歸刑部,以知院官判刑部,掌詳議、詳覆司事。其刑部,主判官二員為同判刑部,掌詳斷司事。詳議官為刑部詳議官。罷諸路提㸃刑獄司、檢法官見任者聽滿任。 賜常平米二萬石、坊場錢三萬緡,付梓州路轉運司應副蠻事。中書奏詳定重修編敇所修立告捕獲倉法給賞條,欲依所定,上批:「不行,可並依舊給全賞,雖係案問,亦全給」。時議者欲漸弛倉法,故修勅官先寛其告賞,自一百貫分等至三百貫而按問者減半給之,中書以熟狀進,而有是命。此據朱本以御筆添修云,上察見其情,寢之。新本自「時議者」至「寢之」並削去,今但削「上察其情寢之」等七字。五月十三日、十五日。庚子,上批:「同知諫院黃顔向以疾病,精神頓弊,自居諫職,無所建明,可罷職知禮院。以國史院編修官、江隂縣主簿、崇文院校書蔡卞為太子中允、集賢校理、同知諫院、兼管勾國子監」。 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畢仲衍上所修備對,言:「周家冢宰,歲終令百官府正其治,受其㑹。小宰以敘受羣吏之要,所謂㑹要者,正今中書之所宜有也。自漢至唐,曠千百年,莫知議此,故有决獄錢榖之問而不克對者,創自睿意,俾加纂集,臣攟摭故實,僅就巻帙,凡為一百二十五門,附五十八件,為六巻,事多者分上中下,共為十巻」。詔中書門下各録一本納執政,仍分令諸房揭帖。初,書成,仲衍欲求上覽,以冀功賞,上以為此書乃臣備君問之書,不當奏御,故有是詔。仲衍又言:「臣願申前日備問之詔,修日成月要歲㑹之法,以要官府羣吏之治,則唐虞成周,攷績之效,不日而見,非止周知名數而已」。元年閏正月十三日,向宗儒及仲衍編修。壬寅,諸王府翊善、太常少卿、直史館馮浩為光祿卿、提舉崇禧觀。浩在諸王府凡十數年,章辟光既逐,它日岐王顥問曰:「辟光今安在?」浩對曰:「大王但以忠孝為心,辟光小人,不足問也」。問章辟光,據鮮于綽傳信録,當檢浩初入王府月別修。 檢正中書戶房公事、太子中允、館閣校勘蔡京為集賢校理、權提㸃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。 河陽言雄武埽,七月己丑,河水變移,埽岸危急,已發河隂、濟源縣急夫各千人救䕶。上批:「今歲夏秋農時,並河之民累經調發,人力已困,又前奏雄武流離埽已逺,更無可虞,豈有伏槽之際,致危急之理?此乃官司不䘏百姓,疲於役事,信監埽使臣張皇呼索,可遣權提㸃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楊景略案視,如不應差發,劾罪以聞」。七月己丑,二十八日。 詳定禮文所言:「謹按周禮有稱昊天上帝,有稱上帝,有稱五帝,稱昊天上帝者,一帝而已,如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,祀五帝亦如之之類是也。稱上帝者,昊天上帝及五帝,如類造上帝、封于大神之類是也。稱五帝者,昊天上帝不與,如祀五帝,則張大次小次之類是也。繇是而言,則經所謂宗祀文王於明堂,以配上帝者,與周禮所稱上帝同矣,其將來祀英宗皇帝於明堂,當配昊天上帝及五帝」。知禮院趙君錫、楊傑、王仲修,檢討楊完、何洵直言:「謹按周禮掌次職曰:王大旅上帝,則張氊案。祀五帝,則設大次、小次。又司服職曰:祀昊天上帝,則服大裘而冕,祀五帝亦如之,明上帝與五帝異矣,則孝經所謂宗祀文王於明堂,以配上帝者,非可兼五帝也,考之易、詩、書所稱上帝非一,易曰:先王作樂崇徳,殷薦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詩曰:昭事上帝,聿懐多福。又曰:上帝是祗。書曰:以昭受上帝,天其申命用休。又曰:惟皇上帝降衷于下民,如此類者,豈可皆以五帝而言之?自鄭氏之學興,乃有六天之說,事非經見。至晉泰始初,論者始以為非,遂於明堂惟設昊天上帝一坐而已,唐顯慶禮亦止祀昊天上帝於明堂,今大饗在近,議者猶以謂上帝可以及五帝,臣等請如聖㫖,祀英宗於明堂,惟配上帝,以稱嚴父之意」。詔如君錫等議。五月二日甲子、七月二十七日丁亥、明年四月十二日己巳,當考。曾肇言:曾肇議或可削去,既不行,又不合也。臣昨與詳定郊廟禮文張璪等申中書,請將來祀英宗皇帝於明堂,以配昊天上帝及五帝,又禮官趙君錫等亦別具狀,請惟以配上帝,君錫等以謂上帝者,一帝而已。凖中書批下二狀,奉聖㫖:依趙君錫等議施行,臣以有司職當奉詔,已依聖㫖與張璪等講求裁定奉祀儀注聞奏矣。然臣素學愚陋,雖以詔書從事,退伏思念,猶竊有疑,夫私有所疑而依違茍且,懐不盡之情以事陛下者,非臣子之義也,故臣不敢避僭黷之誅,願畢其說。夫禮莫嚴於祭,祭莫重於天神,故揚雄曰:祭莫重於地,地莫重於天,言祭祀之重莫如天也。今明堂以享天神,而所祀之神忽有更易,此誠務稽古訓,而不牽於諸儒之說,欲推英宗獨配一帝,以篤嚴父之義,且合於孔子所謂宗祀文王於明堂,以配上帝之文,此誠非愚臣思慮之所能及也,然猶竊有所疑者,以經攷之,凡稱上帝見於易、詩、書者甚衆,然其㫖非主於分辨神位,故統而言之,或謂昊天,或謂五帝,或兼為昊天、五帝,皆莫得而考,至其見於周官者,則以祭祀言之,以祭祀言之,則主於分辨神位,其辭不可以亂,而有稱昊天上帝,有稱上帝,有稱五帝者,此臣之所不能無疑也!夫以昊天上帝與上帝為一耶?則其辭亦當一而已,不當或稱昊天上帝,或稱上帝,聖人法言,恐不如是,周官稱昊天上帝者二:曰禋祀昊天上帝,又曰: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,其餘則皆稱上帝或五帝,而今欲以昊天上帝與上帝為一神,此其可疑者一也。又四圭有邸以祀天旅上帝,兩圭有邸以祀地旅四望,又曰:國有大故,則旅上帝及四望,故先儒以謂四望非地,則上帝非天,斷可識矣,此其可疑者二也。又大旅上帝,則張氊案,設皇邸,祀五帝,則張大次、小次,則上帝又與五帝異矣,此其可疑者三也。故臣前與張璪等議,以謂周官所言,昊天上帝則一帝而已,言上帝則謂昊天上帝及五帝,言五帝則昊天上帝不與,此雖古人所未嘗言,然以意推之,所謂上帝者,既不與昊天上帝同文,又與五帝異禮,則其義恐或如此。夫五帝之在天,蓋非人之所敢知,所據者經而已。然自秦漢以來,典籍不全,禮文殘闕,經之可考者無幾,而今欲捨周官之明文,以疑辭虛說,輕廢歴代至尊至重之祀,故雖朝廷已有定論,而惓惓之私,猶不能無疑者也。傳曰:有其舉之,莫敢廢也。又曰:與其過而廢之,寧過而存之。晉之泰始,唐之顯慶,雖嘗徹去五帝之配,然不旋踵而復,則亦未足為法也。伏惟陛下聖哲文明,動與道㑹,畏天事神,恭敬誠慤,豈獨于此大祀,易於更變?殆有司稽考發明,有所未盡,不足以上當聖心,此臣之責也!書曰:汝則有大疑,謀及乃心,謀及卿士,謀及庶人,謀及卜筮。先王之於所疑,其謹如此,況先帝所配天神重祀,固未可以偏辭决也,伏望留神省察,更詔侍從、臺閣之臣,博加考議,以求其當,仰稱陛下畏天事神,恭敬誠慤之意」。肇云:元豐三年,祀英宗於明堂,惟以配上帝,仍詔禮官與詳定郊廟禮文官同撰儀注,璪等與君錫等異議,詔從君錫等議,肇又獨上此奏癸夘,彗犯軒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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