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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元豐五年七月甲申 (1082/8/1)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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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元豐五年七月甲申 (1082/8/1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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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百二十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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癸未,詔重法地縣尉並差使臣,其當差使臣監當處對注選人。 詔「三省樞宻院獨班奏事,日不過三班,遇三省並獨班奏事日,樞宻院事當亟聞,更展一班。 涇原路經略司言:「知鎮戎軍种古等,招納西界降人,乞酬奬。本司元準朝㫖,招納丁壯五人,賜絹二十匹,其刺事、蕃部招誘,又接引管勾使臣,未審如何分結」。詔經略使以當支絹數量元差人功力多寡分給。 淮南東路提㸃刑獄范鏜言:宿州有賊四十餘人,乞於淮西或開封府界將下募兵。詔差彭鐸就淮西將下選,募兵三百、馬三百,陳留縣不係將下選募兵馬各三十捕之。鐸孫弟,已見。甲申,皇第九子生,遣江夏郡王宗惠告于太廟。舊紀書:甲申,皇子佖生。新紀不書。 太府寺言:「提舉市易司狀:賖貸人户,所欠至多,已得㫖展限三年催納,其先降指揮,以催到分釐計數,追奪酬奬,請候至所展三年滿日施行」。上曰:「朝廷設市易法,本要平凖百貨,葢周官泉府之政,官失其職,一切賖貸,公私頗不便之,雖云有收息之數,名存實亡,今已改用金銀鈔帛抵貨,最為善法,其元催致欠,官吏重行追奪,亦其宜也」。遂從之。 詔除名人前如京副使費萬追復如京副使。廣西經略司言萬死事故也。張頡不能蚤慮蠻冦,戎備不飭,致失兵將,令轉運司劾罪以聞。并六月十七,又七月二日,又八日。 詔鄜延路鈐轄兼第三副將劉紹能移環慶路。宻記七月五日。先是,紹能為沈括、种諤誣奏既遣宇文昌齡鞫獄,故有是命。後二十七日,詔紹能復歸鄜延。宻記七月二十二日。明年正月己丑獄乃竟。五年四月二日,六月一日、十四日、二十二日,七月五日、十三日、二十二日,十二月十八日,五年正月十三日,皆有紹能事,今特書此。 殿前司言:「殿侍有千二百五人,自補授至今不參班,乞委諸路監司取索,除蕃夷、歸明猺人應仕本土及有專條許留本處者,及年小痼疾,委官司保明聽依舊外,餘並發遣歸班,仍立程限」。從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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