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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元豐六年十一月丁巳 (1083/12/27)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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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元豐六年十一月丁巳 (1083/12/27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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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百四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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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巳,朝奉郎錢長卿為校書郎。上批「長卿獻文,頗有辭彩」故也。 開封府言:「據司録司抵當免行所言:熈寧十年始立年額,其賞罰條約依三萬緡以上場務法,自元豐元年至五年併増,當立新額」。戶部詳度,欲酌中用元豐二年三萬九千七百緡為新額,從之。戊午,樞宻都承㫖、客省使、秀州防禦使張誠一為明州觀察使。 朝請郎蒲宗閔都官郎中。以上批「張汝賢定奪宗閔與郭茂恂互奏,事多不當。以茶法推行之初,宗閔能協力職事,不為異論所揺,可免劾,特除郎官」故也。 給事中韓忠彥言:「奉議郎蔡延嗣除蔡河撥發綱運。按延嗣形質怪惡,毎於班列之中,人多指為戲笑,有玷朝選」。詔罷之。 知宻州范鍔言:「轄下板橋鎮,𨽻髙宻縣,正居大海之濵,其人煙市井,交易繁夥,商賈所聚,東則二廣、福建、淮浙之人,西則京東、河北三路之衆,絡繹往來,然海商至者,類不過數月,即謀還歸,而其物貨間有未售,則富家大姓往往乗其急而以賤價買之,在海商者,十止得其四五之直,而富姓乃居積俟時以邀倍稱之利。欲乞於本州置市舶司,於板橋鎮置抽解務,籠賈人専利之權,以歸之公上,其利有六:使商賈入粟塞下,以佐邉費,於本州請香藥雜物與免路稅,必有奔走應募者,一也。凡抽買犀角、象牙、乳香,及諸寳貨,毎嵗上供者,既無道塗勞費之役,又無舟行侵盜傾覆之弊,二也。抽解香藥、雜物,毎遇大禮,內可以助京師,外可以助京東、河北數路賞給之費,三也。有餘則以時變易,不數月坐有倍稱之息,四也。商旅樂於負販,往來不絶,則京東、河北數路郡縣,稅額増倍,五也。海道既通,則諸蕃寳貨源源而來,毎嵗上供,必數倍於明廣二州,六也。有是六利,而官無橫費,雜集之功,庻可必行而無疑,況本州及四縣常平庫錢不下數十萬緡,乞借為官本,限五年撥還」。詔都轉運使吳居厚悉意斟酌,條析以聞。居厚言:「其取予輕重之權,較然可見,於今無不可推行之理,欲稍出錢帛,議其取舍之便,考其贏縮之歸,仍上置𣙜易務,差官吏牙保法,請自七年三月推行」。居厚又言:「先準御前劄子,欲置板橋鎮𣙜易務,與蕃漢商賈交易,與明、廣州市舶實不相妨,復凖朝㫖,欲依范鍔奏請,置抽解務,如此則牽制明廣二州已成之法,非浙廣、江淮數路公私之便,海道至南蕃極逺,登萊更北,宻邇遼人,雖立透漏法,勢自不可拘攔,而板橋又非商賈輻凑之地,恐不可施行」。元祐二年十月,行鍔言。 詔中書省置㸃檢房,令舍人通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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