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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元豐六年五月甲申 (1083/5/28)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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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元豐六年五月甲申 (1083/5/28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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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百三十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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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申,分命輔臣祈雨。 禮部狀:「太常寺修定郊禮,嵗夏至皇帝親祭皇地祗於北郊方丘及上公攝事儀。詔依親祠北郊儀,盡如南郊,其上公攝事,惟改樂舞名及不備官,其爼豆、樂縣、圭幣之數,史官奉祝冊,盡如親祠。元祐五年五月十八日、六月十二日,七年三月十八日。 詔漸逼炎暑,開封府、大理寺繫囚,令連夜併力結竟,奏案上者,都省限三日,約法斷下。舊紀書:甲申詔:大暑,開封、大理獄其趣決之」。新紀改云:「以漸暑,趣開封、大理決獄」。丙戌,詔祠部具去嵗給度僧牒,比元豐四年,孰為多少?已而祠部以年數比較,共多五千七百餘道,於是又詔:「自今給度僧牒,如過每年數目,即未得印給,先具以聞」。御史黄降等言:「徃時御史皆得言事,仍同定奪公事,惟被詔推獄,則輪差向由復置察按,而御史六員分領六案,故因推勘太學公事,有㫖令中丞同本察御史根治,今後準此。後既分三員言事三員領察,而本臺失於申眀,尚守前日指揮,亦止本察御史根治,故言事御史自此不預鞫獄,案唐六典,侍御史糾舉百僚,推鞫獄訟,監察御史分察尚書六司,糾其過失。今之言事官,大率如唐侍御史之職,察官乃唐監察御史之職,國朝舊制,有四推之名,緫謂之後推,而三院御史皆預領焉。今推鞫獄事,獨付察官,而近準朝㫖,又以六曹定奪公事,亦送本案,即於檢察職事,有所妨廢,況有失察諸司慢違朝廷,常加督責,兼言事御史既不預定奪,又不劾獄,則於簽書行遣公事,全然稀少,慾乞別定條制,以正分守」。詔立法以聞,已而尚書省劄子:「令定奪文字送本曹,如合再定,即送御史臺本察」。降又言:「事之最難者,莫如疑獄,夫以州郡不能決而付之大理,大理不能決而付刑部,刑部不能決,而後付之御史臺,則非甚疑獄,必不至付臺再定。若御史聮事之衆,非如大理,刑部必不能勝其責也。近有㫖定奪文字送本曹,如合再定,即送本察。臣愚以謂與奪刑名,事重體大,宜仍舊衆官參定,餘事則隨曹付察,如此,則大小繁簡,皆得其稱,是正疑讞罕有不當」。其後刑部請鞫獄,言事御史輪治,其定奪刑名,則衆官參定,餘事隨曹察,從之。 河東路經略司言:「知府州折克行招納西界偽鈐轄香布通說事宜并兵馬數,已令香布選擇信實人入西界招諭近上頭首,歸投去訖」。詔:「香布:所說兵馬數多,與諸處探報不同,觀其意趣,蔽䕶夏國之寡弱,今雖內向,遣歸府州,令使人招呼賊界頭首,慮亦未是忠白,卻致傳泄邊界事,委王居卿更詳度,令郭忠紹密竊防之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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