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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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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 |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大中祥符四年九月庚辰 (1011/10/9)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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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卷七十六》
28 | 庚辰,詔:「自今訴訟,民年七十已上及廢疾者,不得投牒,並令以次家長代之,若己自犯罪及孤獨者,論如律。汾隂赦書,諸路催欠司,向來五日一次科責,自今令季限比較區斷,其官吏亦別議定徙寛條制。辛巳,三司定三分以上催欠官,知州、通判罰直之差凡三等,三分以下並免,從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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