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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大中祥符八年閏六月庚寅 (1015/7/30)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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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大中祥符八年閏六月庚寅 (1015/7/30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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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八十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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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初取唐朝飛錢故事,許民入錢京師,於諸州處便換。先是,商人先經三司投牒,乃輸左藏庫,所由司計一緡私刻錢二十,開寳三年,置便錢務,令商人入錢者詣務陳牒,即日輦致左藏庫,給以劵,仍敕諸州俟商人賫劵至,即如其數給之,自是無復留滯,其後定外地閒慢州,乃許指射,自此之後,京師用度益多,諸州錢皆輸送,其博易,當給以錢者,或移用他物,又金帛䦨出化外者尤衆,厥價踴者,商旅不以入中,茶商所過,當出算者,令録記,俟至京師併輸之,自新法之行,舊有交引而未給者,已給而未至京師者,已至而未磨者,悉差定分數,抽納入官。大約商人有舊引千貫者,令依新法嵗入二百千,俟五嵗則新舊皆給足,官府有以茶充公費者,慮其價賤亂法,悉改以他物,山場節其出耗,所過稅務,嚴其覺舉,每諸𣙜務所受茶,皆均地配給場務,以交引至先後為次,大商刺知精好之處,日夜走僮使賫劵詣官,故先獲初禁,淮南鹽小商已困,至是益不能自行。三四年間,有司以京師切湏錢,商人舊執交引至場務,即付物,時或特給程限,或數月,或百日,踰限未至者,每十分復令別輸二分見緡,謂之貼納,豪商率能及限,小商不能知,或無以貼納,反賤鬻於豪商,有司從移用之便,至有一嵗之內,文移至十數變者,商人惑之,顧望不進,上封者皆咎改法。庚寅,上謂輔臣曰:「屢有人言,所改茶法不便,錢額增損,兹亦常事,如聞不利小商」。王旦等曰:「改法已來,亦未見不便事,所降元敕無釐革小商之文,如上言者,實有所長,則望付中書施行,或欲杜絶羣言,則湏別命朝臣較量利害」。上復以問王欽若,欽若言:「素不詳其本末」。陳堯叟言:「但得物物入庫,即是課利」。丁謂曰:「河北、陜西入得芻糧,即是官物入庫,縁江㩁塲無剰茶,即是法行也。其餘瑣細風傳之詞,不足憑信,或有章奏,望一一宣示,可以商㩁。大抵未改法日,官中嵗虧茶本錢九千餘貫,改法之後,嵗所收利,常不下二百餘萬貫,邉防儲蓄不闕,𣙜塲無陳積,此其大較也」。乃詔刑部尚書馮拯翰林學士王曾與三司同詳定。本志以丁謂對舊法嵗虧官本錢九千餘貫,繫之明年正月,今從實録。 以童子蔡伯希為秘書省正字,其父龜從為校書郎。伯希,家本福州,隨父至京師,裁四嵗,誦詩百餘篇,上召入禁中,應對周詳,所誦精習,因命以官,又以龜從久在塲籍,奨其善於訓子,召試中書而命之,又作詩賜伯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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