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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重熙四年正月丁未 (1035/3/4)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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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
條件: 包含字詞「重熙四年正月丁未 (1035/3/4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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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十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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壬寅,徙江東轉運使蔣堂為淮南轉運使、兼發運司事,時上封者屢以廢發運司非便,堂言:「裴耀卿、劉晏、第五𤦺、李巽、裴休皆嘗為江淮河南轉運使、兼領發運司事,而嵗輸京師常足」。詔用其議。堂在淮南,嵗薦部吏二百員,曰:「十得二三,亦足報國矣」。 度支判官、工部郎中許申為江南東路轉運使,凡鑄銅錢,用劑八十八兩,得錢千,重八十兩,十分。其劑,銅居六分,鈆錫居三分,皆有竒贏。鑄大鐡錢,用鐡二百四十兩,得錢千,重一百九十兩,此其大法也。申在三司,景祐元年十月丁巳朔申,始以工中權度判。乃建議以藥化銅雜鑄輕重如銅錢法,而銅居三分,鐡居六分,皆有竒贏,亦得錢千,費省而利厚,因入都內知閻文應以納說,朝廷從之,即詔申用其法鑄於京師,然大率鑄錢雜鉛錫,則其液流速而易成,雜以鐡則流澁而多不就,工人苦之,初命申鑄萬緡,逾月才得萬錢,申性詭譎,自度言無效,乃求為江東轉運使,欲用其法鑄於江州,朝廷又從之,詔申就江東鑄百萬緡,無漏其法,中外知其非是,而執政主之,以為可行,然卒無成功。就江州鑄百萬緡,實録在三月,今并書。明年十二月甲申,自江東徙湖南。先是,鹽鐡副使任布請鑄大錢,一當十,而申欲以銅鐡雜鑄,朝廷下其議於三司,程琳奏曰:「布請用大錢,是誘民盗鑄而䧟之罪,唐第五琦嘗用此法,訖不可行,申欲以銅鐡雜鑄,理恐難成,當令申試之」。申詐得售,蓋琳亦主其議故也。琳傳載此事於天聖五年以前,誤也,當是景祐元年五月,琳再為三司使,時王子融云:布請鑄大錢,行之京城。程琳集官議,子融時判度支,曰:「今軍營半在城外,獨行大錢城中,可乎?」事遂寢,與琳𫝊異,今不取。 天章閣待制孫祖徳言:「偽銅法所禁,而官自為之,是教民欺也」。固爭之,不從,遂出知兖州。祖徳出知兖州在二月癸未,今并書於此。丙午,詔太常禮院,孟冬祭神州地祗,宜如祭天地,遣內臣降香,春秋朝諸陵及諸祠有特祈觧者,亦如之。侍御史韓瀆言:「天下賦役之繁,但存催科一簿,一有散亡,則登耗之數無從鈎考,請復置實行簿」。下三司議,請如舊。丁未,詔再閏一造之。 又詔山澤之民,擷取草木葉為偽茶者,計其直從詐欺律凖盜論,仍比真茶給賞之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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