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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重熙丁丑年七月丙辰 (1037/8/29)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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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
條件: 包含字詞「重熙丁丑年七月丙辰 (1037/8/29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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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十八

37
甲寅,流內銓言選人試律斷案,如律義已合格,更湏斷案一道,通或二道粗方,與徃優便官,從之。 又言:「選人資考合注西川逺官者,或稱親屬仕彼,乞入逺官,權移近地,候親屬得替,卻注合入逺官,又父母未及七十,便稱年老,無人侍養,乞折資注近官法,亦聽許。自今應合入川逺處,選人與近官者,親屬得替,便行移注,乞折資注近官者,湏是父母實年七十已上方行」。從之。丙辰,以新修樂書為景祐樂記》。

卷一百二十二

21
丙辰,羣臣表上尊號曰寳元體天法道欽文聪武聖神英睿孝徳,上不許,羣臣五上表,上謂宰相張士遜曰:「唐穆宗云:強我懿號,不若使我為有道之君,加我虛尊,不若處我於無過之地,朕毎愛斯言,卿等亦宜悉此意」。士遜懇請不已,上不得已,乃詔「英睿」二字不稱,餘從所請。熊克九朝通略:上以穆宗之言戒士遜,蓋有㫖哉。 右司諫韓琦言:「前奉詔詳定鐘律,嘗覽景祐樂記,覩李照所造樂不合古法,皆率已意,別為律度,朝廷因而施用,識者久以為非。今將親祀南郊,不可重以違古之樂上薦天地、宗廟。竊聞太常舊樂見有存者,郊祀大禮,請復用之」。詔資政殿大學士宋綬御史中丞晏殊同兩制詳定以聞。綬等言:「李照新樂,比舊樂下三律,衆論以為無所考據,願如琦請,郊廟復用和峴所定舊樂,舊樂鐘磬不經鐫磨者,猶存三縣竒七虡,郊廟殿廷可以更用」。乃詔太常舊樂悉仍舊制,李照所造勿復施用。𤦺以五月上言,綬等以七月定議,今從本志,聨書之。都官員外郎魏莊,自陕西催市糴糧草還,既得對,乃面求為省府官,右司諫韓𤦺言:「莊人品凡下,止因王隨援引,得知赤縣,而三司希意薦舉,俾往陜西,辭日已賜三品服,今敢復有干凟請劾,正其罪」。戊午,降莊通判揚州。壬戍,御崇政殿,策試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,著作佐郎田況、大理評事張方平、茂才異等邵亢况所對入第四等,方平、四等,次亢,與宰相張士遜連姻,報罷,況遷太常丞,方平著作佐郎、通判江寕府及睦州。况,信都人。亢,丹陽人也。實録云亢策字數少,不合格,今從亢本傳。王珪銘亢墓亦云:范仲淹薦亢應賢良方正科時,布衣被召者十四人,皆試秘閣,獨得亢一人,及試崇政殿,除建康軍節度推官,㑹有欲中傷宰相者,乃宻言亢與之連姻,命遂中格,人莫知其所以然,蓋張士遜娶馮氏子,娶邵氏,邵偶與亢同姓爾,士遜既不能辯,亢亦無言而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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