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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重熙甲午年十月辛丑 (1054/11/13)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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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
條件: 包含字詞「重熙甲午年十月辛丑 (1054/11/13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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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七十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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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是,都官員外郎燕度建議,川峽選人遭父母喪,須代者至,然後聽去官。知制誥、同判流內銓劉敞言:此非所以全人子之孝也。辛丑,詔自今並聽奔喪。敞嘗建議曰:臣竊見舊制,官自三司副使以上及班行使臣,不論高低,遭父母喪者,例皆百日公除。孝子雖有思慕之心,猶逼於王命,不得遂行,此誠傷教害禮,無取於今。臣伏以三年之喪,通於天下,以義制恩,古人有之,自謂身在軍旅,躬被金革者,不敢以私事辭王事爾。本非承平之時,游談侍從之臣所當行也,又非班行冗下之職所當預也。習俗旣久,寖以成風,其賢者則以不即人心為悲,其不肖者則以當喪墨縗為榮。以之錫類,是為傷恩,以之教民,是為忘孝。今天下往往有聞哀不舉,廢哀圖仕,源自此始,不可不慮。傳曰:君子不奪人之親,人亦不可奪親。竊謂唯在軍中者,可權從變禮,其舊制三司副使以上及班行使臣,百日公除,不合禮意,宜聽行三年之服,以崇孝悌之風。臣又聞古者大夫去國三年,然後收其田里,明有恩也。今丁憂臣僚,即日絶其俸祿,亦為太薄,豈有行禮之人,反不及被放之臣?臣徃見丁憂者,家貧無食,乞丐餬口,其皇皇傷孝子之心,非所以化民成俗也。臣以為文官兩制、武官,自諸司使以上,與給全俸,其餘京朝官、班行使臣,與給半俸,以明朝廷篤於禮而厚於教也。乞下近臣商量可否」。又言:「陛下幸加恩,令諸近臣得為親服三年,又不奪其俸,以救人子匍匐之哀,至仁至惠,不可尚矣。然常參京朝官、班行使臣,猶不用此令,臣以為名位不同,尊親一也,茍取周急,不宜分別。書云:無偏無黨,王道蕩蕩,無黨無偏,王道平平,惟陛下留意」。慶厯三年七月,聽三司副使以上持服,仍續俸,武臣非在邊者亦聽。嘉祐四年九月、七年九月詔書,當考。丙午,溫成皇后神主入廟,上不視事,百官進名奉慰。丁未,詔陜西災傷州縣,權停催理貸糧。己酉,葬溫成皇后父清河郡王張堯封母齊國夫人曹氏,輟視朝,后臨終見帝,以祖父未葬為託,於是為葬其三世於冡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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