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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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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長編 |
條件: 包含字詞「景德元年十二月壬寅 (1005/2/4)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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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卷五十八》
40 | 辛丑,錄契丹誓書,頒河北、河東諸州軍,始通和所致書,皆以南北朝冠國號之上,將作監丞王曽言:「是與之亢立,失孰甚焉?願如其國號,契丹足矣」。上嘉納之,然事已行,不果改。按兩朝誓書冊內有景德元年誓書,本不知真宗實錄,何故不載,今附于此:「維景德元年,歲次甲辰,十二月庚辰朔,七日丙戌,大宋皇帝謹致誓書于大契丹皇帝闕下:共遵成信,䖍奉歡盟,以風土之宜,助軍旅之費,每歲以絹二十萬疋、銀一十萬兩,更不差臣專徃北朝,只令三司差人般送至雄州交割,沿邊州軍,各守疆界,兩地人戸,不得交侵,或有盜賊逋逃彼此,無令停匿,至於隴畝稼穡,南北勿縱驚騷。所有兩朝城池,並可依舊存守,淘壕完葺,一切如常,即不得剏築城隍,開㧞河道,誓書之外,各無所求,必務協同,庶存悠乆。自此保安黎獻,慎守封陲,質于天地神祗,告于宗廟社稷,子孫共守,傳之無窮,有渝此盟,不克享國,昭昭天鍳,當共殛之。逺具披陳,專俟報復不宣。謹白:維統和二十年,歲次甲辰,十二月庚辰朔,十二日辛夘,大契丹皇帝謹致誓書于大宋皇帝闕下:共議戢兵,復論通好,兼承惠顧時示誓,書云:以風土之宜,助軍旅之費,每歲以絹二十萬疋、銀一十萬兩,不差使臣,專徃北朝,只令三司差人般送至雄州交割,沿邊州軍,各守疆界,兩地人戸,不得交侵,或有盜賊逋逃彼此,無令停匿,至于隴畆稼穡,南北勿縱驚騷。所有兩朝城池,並可依舊存守,淘壕完葺,一切如常,即不得剏築城隍,開㧞河道,誓書之外,各無所求,必務協同,庶存悠乆。自此保安黎獻,慎守封陲,質于天地神祗,告于宗廟社稷,子孫共守,傳之無窮,有渝此盟,不克享國,昭昭天鍳,當共殛之。孤雖不才,敢遵此約,謹當告于天地,誓之子孫,茍渝此盟,神明是殛。專具諮述。不宣,謹白」。景祐二年二月一日,奉聖㫖:令上石。又按仁宗實錄,慶歴二年九月乙丑,載契丹誓書,其所稱景德元年十二月七日誓書,與此並同,但有一二字不同耳。此誓書俱不稱南北朝,不知王曽何故云「事已行」,不果改,當考。壬寅,詣啟聖院謁太宗神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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