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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範圍: 明史 |
條件: 提到「房可壯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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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列傳第一百二十》
27 | 天啟元年,遼陽失。御史房可壯連疏請用三才。有詔廷臣集議。通政參議吳殿邦力言不可用,至目之為盜臣。御史劉廷宣復薦三才,言:「國家既惜其才,則用之耳,又何議,然廣寧已有王化貞,不若用之山海。」帝是其言,即欲用三才,而廷議相持未決。詹事公鼐力言宜用,刑部侍郎鄒元標、僉都御史王德完並主之。已,德完迫眾議,忽變前說。及署議,元標亦不敢主。議竟不決,事遂寢。三年,起南京戶部尚書,未上卒。後魏忠賢亂政,其黨御史石三畏追劾之。詔削籍,奪封誥。崇禎初復官。 |
《列傳第一百三十九》
3 | 莊烈帝嗣位,即家拜禮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。崇禎元年三月入朝。未幾,李國𣚴、來宗道、楊景辰相繼去,標遂為首輔。帝銳意圖治,恒召大臣面決庶政。宣府巡撫李養沖疏言旂尉往來如織,蹤跡難憑,且慮費無所出。帝以示標等曰:「邊情危急,遣旂尉偵探,奈何以為偽?且祖宗朝設立廠衛,奚為者?」標對曰:「事固宜慎。養沖以為不賂恐毀言日至,賂之則物力難勝耳。」帝默然。同官劉鴻訓以增敕事為御史吳玉所糾,帝欲置鴻訓於法,標力辯其納賄之誣。溫體仁訐錢謙益引己結浙闈事為詞,給事中章允儒廷駁之。帝怒,並謙益將重譴,又欲罪給事中瞿式耜、御史房可壯等。標言:「陛下處分謙益、允儒,本因體仁言,體仁乃不安求罷。乞陛下念謙益事經恩詔,姑令回籍;於允儒仍許自新,而式耜等概從薄罰。諸臣安,體仁亦安。」帝不從,自是深疑朝臣有黨,標等遂不得行其志。是冬,韓爌還朝,標讓為首輔,尋與爌等定逆案。 |
《列傳第一百四十一》
59 | 演為人既庸且刻。惡副都御史房可壯、河南道張煊不受屬,因會推閣臣讒於帝,可壯等六人俱下吏。王應熊召至,旋放還,演有力焉。 |
《列傳第一百四十二》
28 | 光宗立,擢太僕少卿,徙太常。議「紅丸」事,極言崔文昇、李可灼當斬。尚書王紀被斥,特疏申救。再進大理卿、戶部右侍郎,改吏部,進左侍郎。尚書趙南星既逐,于廷署事。大學士魏廣微傳魏忠賢意,欲用其私人代南星,且許擢于廷總憲,于廷不可,以喬允升、馮從吾、汪應蛟名上。忠賢大怒,謂所推仍南星遺黨,矯旨切責,并楊漣、左光斗盡斥為民。文選郎張可前、御史袁化中、房可壯亦坐貶黜。自是清流盡逐,小人日用事矣。 |
44 | 十五年五月,會推閣臣,日宣等以蔣德璟、黃景昉、姜曰廣、王錫袞、倪元璐、楊汝成、楊觀光、李紹賢、鄭三俊、劉宗周、吳甡、惠世揚、王道直名上。帝令再推數人,而副都御史房可壯、工部右侍郎宋玫、大理寺卿張三謨與焉。大僚不獲推者,為流言入內,且創二十四氣之說,帝深惑之。踰月,召日宣及與推諸臣入中左門,偕輔臣賜食。已,出御中極殿,令諸臣奏對。玫陳九邊形勢甚辯,帝惡其干進,叱之,乃命德璟、景昉、甡入閣,而以徇情濫舉責日宣等回奏。奏上,帝怒不解,復御中左門,太子及定、永二王侍。帝召日宣,聲甚厲。次召吏科都給事中章正宸、河南道御史張煊,及玫、可壯、三謨,詰其妄舉。日宣奏辯。帝曰:「汝嘗言秉公執法,今何事不私?」正宸奏:「日宣多游移,臣等常劾之。然推舉事,實無所徇。」日宣復為玫等三人解。帝命錦衣官提下日宣等六人,並褫冠帶就執。時帝怒甚,侍臣皆股栗失色。德璟、景昉、甡叩頭辭新命,因言:「臣等並在會推中。若諸臣有罪,臣等豈能安。」大學士周延儒等亦乞優容。帝皆不許,遂下刑部。廷臣交章申救,不納,帝疑其未就獄,責刑部臣剋期三日定讞。侍郎惠世揚、徐石麒擬予輕比,帝大怒,革世揚職,鐫石麒二秩,郎中以下罪有差。御史王漢言:「枚卜一案,日宣等無私。陛下懷疑,重其罪,刑官莫知所執。」不聽。獄上,日宣、正宸、煊戍邊,玫、可壯、三謨削籍。久之,赦還,卒。 |
《列傳第一百六十三》
10 | 崇禎三年,起南京禮部主事,就遷考功郎中。八年佐尚書鄭三俊京察,澄汰至公。歷尚寶卿、應天府丞。十一年春入賀。三俊時為刑部尚書,議侯恂獄不中,得罪。石麒疏救,釋之。石麒官南京十餘年,至是始入為左通政,累遷光祿卿、通政使。十五年擢刑部右侍郎,讞吏部尚書李日宣等獄。帝曰:「枚卜大典,日宣稱詡徇私。」石麒予輕比,貶二秩。先是,會推閣臣,日宣一再推,因及副都御史房可壯、工部右侍郎宋玫、大理寺卿張三謨,石麒與焉。召對便殿,石麒獨不赴。及是帝怒,戍日宣及吏科都給事中章正宸、河南道御史張煊,奪可壯、玫、三謨及讞獄左侍郎惠世揚官。石麒代世揚掌部事,旋進左。 |
《列傳第一百六十五》
35 | 未幾,列上防守要策,請召還故尚書鄭三俊,都御史易應昌、房可壯、孫晉,並可之。又言:「中使四出搜巷。凡有女之家,黃紙貼額,持之而去,閭井騷然。明旨未經有司,中使私自搜採,甚非法紀。」乃命禁訛傳誑惑者。子龍又言:「中興之主,莫不身先士卒,故能光復舊物。今入國門再旬矣,人情泄沓,無異昇平。清歌漏舟之中,痛飲焚屋之內,臣不知其所終。其始皆起於姑息一二武臣,以至凡百政令皆因循遵養,臣甚為之寒心也。」亦不聽。明年二月乞終養去。 |
《列傳第一百九十四 閹黨》
67 | 徽,清苑人。由臨淮知縣擢御史。陳朝輔劾馮銓,徽出疏繼之,且曰:「臣與銓同鄉,痛惡群小之誤銓,不忍銓坐失燕、趙本色。」聞者笑之。出督遼餉,乾沒不貲。初,梁夢環巡關,誣熊廷弼侵盜軍貲十七萬。徽言:「廷弼原領帑金三十萬,茫無所歸。其家貲不下百萬,而僅以十七萬還公家,何以申國法?」因誣給事中劉弘化、毛士龍,御史樊尚燝、房可壯贓賄事。忠賢喜,削弘化等籍,敕所司徵廷弼贓。尋加徽太僕少卿,先後頌忠賢至十一疏。忠賢敗,被劾回籍。 |
《列傳第一百九十六 奸臣》
56 | 崇禎元年冬,詔會推閣臣,體仁望輕,不與也。侍郎周延儒方以召對稱旨,亦弗及。體仁揣帝意必疑,遂上疏訐謙益關節受賄,神奸結黨,不當與閣臣選。先是,天啟二年,謙益主試浙江,所取士錢千秋者,首場文用俚俗詩一句,分置七義結尾,蓋奸人紿為之。為給事中顧其仁所摘,謙益亦自發其事。法司戍千秋及奸人,奪謙益俸,案久定矣。至是體仁復理其事,帝心動。次日,召對閣部科道諸臣於文華殿,命體仁、謙益皆至。謙益不虞體仁之劾己也,辭頗屈,而體仁盛氣詆謙益,言如湧泉,因進曰:「臣職非言官不可言,會推不與,宜避嫌不言,但枚卜大典,宗社安危所係。謙益結黨受賄,舉朝無一人敢言者,臣不忍見皇上孤立於上,是以不得不言。」帝久疑廷臣植黨,聞體仁言,輒稱善。而執政皆言謙益無罪,吏科都給事中章允儒爭尤力,且言:「體仁熱中觖望,如謙益當糾,何俟今日。」體仁曰:「前此,謙益皆閒曹,今者糾之,正為朝廷慎用人耳。如允儒言,乃真黨也。」帝怒,命禮部進千秋卷,閱意,責謙益,謙益引罪。歎曰:「微體仁,朕幾誤!」遂叱允儒下詔獄,并切責諸大臣。時大臣無助體仁者,獨延儒奏曰:「會推名雖公,主持者止一二人,餘皆不敢言,即言,徒取禍耳。且千秋事有成案,不必復問諸臣。」帝乃即日罷謙益官,命議罪。允儒及給事中瞿式耜、御史房可壯等,皆坐謙益黨,降謫有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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