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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範圍: 明史 |
條件: 提到「甄淑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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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》
24 | 天啟元年,給事中甄淑言:「遼餉加派,易致不均。蓋天下戶口有戶口之銀,人丁有人丁之銀,田土有田土之銀,有司徵收,總曰銀額。按銀加派,則其數不漏。東西南北之民,甘苦不同,布帛粟米力役之法,徵納不同。惟守令自知其甘苦,而通融其徵納。今因人土之宜,則無偏枯之累。其法,以銀額為主,而通人情,酌土俗,頒示直省。每歲存留、起解各項銀兩之數,以所加餉額,按銀數分派,總提折扣,裒多益寡,期不失餉額而止。如此,則愚民易知,可杜奸胥意為增減之弊。且小民所最苦者,無田之糧,無米之丁,田鬻富室,產去糧存,而猶輸丁賦。宜取額丁、額米,兩衡而定其數,米若干即帶丁若干。買田者,收米便收丁,則縣冊不失丁額,貧民不致賠累,而有司亦免逋賦之患。」下部覆議,從之。 |
《列傳第一百三十二》
54 | 會給事中阮大鋮與光斗、大中有隙,遂與允儒定計,囑櫆劾文言,并劾大中貌陋心險,色取行違,與光斗等交通文言,肆為奸利。疏入,忠賢大喜,立下文言詔獄。大中時方遷吏科,上疏力辯,詔許履任。御史袁化中、給事中甄淑等相繼為大中、光斗辨。大學士葉向高以舉用文言,亦引罪求罷。獄方急,御史黃尊素語鎮撫劉僑曰:「文言無足惜,不可使搢紳禍由此起。」僑頷之,獄辭無所連。文言廷杖褫職,牽及者獲免。大中乃遵旨履任。明日,鴻臚報名面恩,忠賢忽矯旨責大中互訐未竣,不得赴新任。故事,鴻臚報名狀無批諭旨者,舉朝駭愕。櫆亦言中旨不宜旁出,大中乃復視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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