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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範圍: 明史 |
條件: 包含字詞「洪武十九年六月丁未 (1386/7/19)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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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本紀第三 太祖三》
22 ![]() | 夏四月甲辰,詔贖河南饑民所鬻子女。六月甲辰,詔有司存問高年。貧民年八十以上,月給米五斗,酒三斗,肉五斤;九十以上,歲加帛一匹,絮一斤;有田產者罷給米。應天、鳳陽富民年八十以上賜爵社士,九十以上鄉士;天下富民八十以上里士,九十以上社士。皆與縣官均祀,復其家。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,歲給米六石。士卒戰傷除其籍,賜復三年。將校陣亡,其子世襲加一秩。巖穴之士,以禮聘遣。丁未,振青州及鄭州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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