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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範圍: 全唐文 |
條件: 提到「賈至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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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卷四十八》
27 | 惟政之難,非賢勿攏必稽於眾,允執其中,實使群材,用宏庶績。朕以國步未康,朝經或闕,思與文武藎臣,咨謀善道。尚書左僕射裴冕、右僕射郭英隆⑻子少傳裴導慶、太子少保兼御史大夫白志貞、太子詹事兼御史大夫臧希讓、左散騎常侍暢稀⒓煨P灘可惺櫫醢骸⒏甙骸⒓煨9げ可惺櫬槁痢⒗舨渴湯衫羆廄洹⑼躚硬、禮部侍郎賈至、涇王傅吳令瑤等並集賢待制。 |
《卷三百三十一》
33 | 右件官打殺本部富平縣令杜徽,恩旨以其能放拋石,免死奪官,自身配陝郡效力,中書舍人賈至等未即行下,奏請奉進敕旨議者。臣等伏以法者天地之大典,帝王守之,猶不敢專也。若王去榮者,乃敢擅殺,是臣下之權過於人主。開元以前無者,尊朝廷也。當今疑為天下主,愛無親疏,得一去榮而失萬姓,何利之有?又八議名例,都無此名;十惡科條,乃居其一。殺本部縣令,而陛下寬之,王法不行,人倫道屈。臣等奉詔,不知所從。夫國以法勝,有恩無威,慈母不能使其子。養由基射穿七禮,楚王以為辱國;林慮公主男犯法,漢君不為減罪。賤技則去榮何有,受法則林慮可徵。晉文棄原取信,以信大於原也。今陝雖要郡,不急於法,則海內無處不克疑,況陝郡乎無法也。賈至等皆朝之忠良,見克疑在近。謹議。 |
《卷三百六十六》
1 | ☆賈至一 |
《卷三百六十七》
1 | ☆賈至二 |
《卷三百六十八》
1 | ☆賈至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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