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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建中七年十月丁巳 (1231/10/31)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宋史全文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建中七年十月丁巳 (1231/10/31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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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史全文卷三十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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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月丙戌,臨安火。詔曰:『回祿之災,延及太廟,祖宗神主,暫就御于景靈宮。朕累日哭於神御殿,省愆謝罪,傷痛罔極。所合奏告,可令禮寺疾速定日,具奏以聞。』詔令三省、樞院暫就都亭驛;六部暫就傳法寺治事,以延燎故也。庚寅,詔:『火後合行寬恤條件,悉令三省施行。其令學士院降詔,出封樁庫錢、豐儲倉米賑恤被火之家,蠲臨安府城內外之徵一月。』辛卯,復出內藏庫緡錢二十萬賑恤貧乏之民。壬辰,詔曰:『丙戌之夕,回祿為災,信宿之間,上及太室,延燔民廬,莽焉荒毀。都人奔避,間遭死傷。皇天降威,孰大於此!朕當避正殿,素服視朝,減膳徹樂,以答明譴。其寬恤事宜,已命宰輔次第施行。應內外臣僚士庶咸許直言,指陳過失,毋有所隱。庶藉忠嘉,共圖消弭。』詔罷前軍統制徐儀,仍削官三等;統領馬振遠除名勒停,編置湖南州軍,以殿前司副都指揮使馮時言其救火弗力也。庚子,建昌軍火。甲辰,流星晝隕。壬子,以火災,告于天地、宗廟、社稷。甲寅,度支郎官王輿權進對[1],論近日火災。上曰:『此皆朕之不德,最是延及太廟,朕心不遑安處。』奏云:『中外臣子所同痛心,今日災變,可謂極矣。惟有修德可以回天意。』上然之。乙卯,監察御史何處久奏:『兩司修建太廟合遵舊制,百司庶府,不必華侈。』從之。丙辰,宰執以太室延燎五具,奏乞鐫罷。詔史彌遠特降奉化郡公,薛極、鄭清之、喬行簡各降一秩。丁巳,詔兩浙轉運判官趙汝憚予祠,以臣僚言其火後營繕,科擾州縣也。戊午,詔殿前副都指揮使馮塒、主管侍衛步軍司王虎救焚弗力,延及太廟,各奪一官罷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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