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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紹興元年四月 (1131/4/29 - 1131/5/27)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宋史全文
條件: 包含字詞「紹興元年四月 (1131/4/29 - 1131/5/27)」
Total 10

宋史全文卷十八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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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四月庚午,尚書戶部侍郎孟庾請諸路無額錢附經制起發,從之。於是通鈔旁定帖及賣糟等錢凡七色。甲戌,詔脩日歷。丁丑,刑部尚書、權禮部尚書胡直孺等言:『參酌皇祐詔書,將來請合祭昊天上帝、皇地示於明堂,奉太祖、太宗以配天,庶幾禮專事簡。』從之。天地復合祭自此始。戊寅,張俊捷奏至。上謂輔臣曰:『兵既精又治器甲,所以成功。以此知軍器當留意。朕計五軍,見甲已四萬。』范宗尹曰:『得十萬粗足。』上曰:『可足成之。財固當惜,然於此不宜吝也。』庚辰,隆祐皇太后崩於行宮之西殿。壬午,詔江浙諸路上供綢絹半折見緡三千,仍易輕齎赴行在。辛巳,進呈程俱札子:『《名臣列傳》止是節本,合與不合錄呈?』上曰:『初止令進累朝實錄,蓋欲盡見祖宗規模。此是朕家法,要得遵守。』既退,范宗尹已下歎仰者久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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癸未,桑仲陷鄧州,殺知汝州王俊。丁亥,詔榷貨務遵守茶鹽見行成法[3],不得毫髮改更,務令上下孚信,入納增廣。宣撫處置使張浚殺曲端于恭州。端既為利夔制置使王庶所譖,知渭州吳玠亦憾之,乃書『曲端謀反』四字于手心,因侍浚,立舉以示浚。浚素知端、庶不可並立,且方倚玠為用,恐玠不自安,乃送端恭州獄。有武臣康隨者在鳳翔,嘗以事忤端,鞭其背,有切骨恨。浚以隨提點夔州路刑獄。端聞之。曰:『吾其死矣!』呼天者數聲。端有馬名鐵象,日馳四百里,至是連呼鐵象者又數聲,乃赴逮。既至,隨命獄吏縶之維之,糊其口,熁之以火,乾渴而死,士大夫莫不惜之,軍民亦皆悵恨,西人以是益非浚。然議者謂使端不死,一日得志,逞其廢辱之憾,端一搖足,秦蜀非朝廷有,雖殺之可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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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未,詔臨安府、秀州亭戶合納二稅,依皇佑專法計實值價錢折納鹽貨。先是,兩浙轉運司以罷給蠶鹽,令輸本色。提舉茶鹽公事梁汝嘉奏:『亭戶以煎鹽為生,未嘗墾田。』於是申明行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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