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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紹興十七年七月丙戌 (1147/8/22)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宋史全文
條件: 包含字詞「紹興十七年七月丙戌 (1147/8/22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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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史全文卷二十一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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秋七月戊辰,添差通判遠州劉伯英提舉荊湖南路常平茶鹽公事。伯英為檜所善,在湖南創造宅堂,至飾以塗金,衙前盜用官課者,皆納其女而釋之,人不敢問。已巳,大府少卿趙不棄自蜀中還,入對。上謂秦檜曰:『不棄必深知四川財賦,計今調度給足,則軍興以來,凡所科敷,並可蠲罷。朕所以休兵講和,蓋為蘇民力耳。如其不然,殊失本意。』壬申,知荊南府劉錡提舉江州太平觀。錡鎮江陵凡六年。癸酉,敕令所奏諸遭喪應解官而臨時竄名軍中規免執喪者徒三年,所屬知情而為申請起復者減二等。先是,上數諭大臣,以為有傷風教。至是立法。徽猷直學士、左奉議郎胡寅引疾告老,詔遷一官,仍舊職致仕。庚辰,詔四川宣撫副使鄭剛中令赴行在奏事,知成都府李璆權四川宣撫司職事。秦檜不樂剛中,剛中頗覺之,私謂人曰:『孤危之跡,獨賴上知之耳。』檜聞愈怒。剛中在蜀六年,事或專行,其服用往往踰制。趙不棄還朝,頗文致其事,故剛中遽罷。癸未,詔李璆、符行中同共參酌措置減放四川科敷錢物。乙酉,李觀民知濠州代還入見,言:『陛下信任一德之臣,修講鄰好,力偃戎兵,而民免於塗炭者,七年於茲。頻歲有秋,人皆樂業。伏願戒傷邊臣,毋致少有生事,庶幾仰承德意之萬一。』從之。丙戌,秦檜奏以謝尋知潮州,上曰:『凡除郡守,莫須到堂否?』檜曰:『例須參辭。』上曰:『今既休兵,正以民事為急。卿宜更加詢審,如昏耄無取者,不若只與宮祠。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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