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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紹興二十六年五月壬寅 (1156/5/22)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宋史全文
條件: 包含字詞「紹興二十六年五月壬寅 (1156/5/22)」
Total 1

宋史全文卷二十二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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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月壬寅,參知政事沈該為尚書左僕射,萬俟卨為尚書右僕射,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。知婺州辛次膺升秘閣修撰。上因曰:『用人當盡公道,若以私意喜怒取人,則真材實能,何由得進邪?』甲辰,簽書樞密院湯思退知樞密院事。丙午,起居郎吳秉信、舍人王綸並試中書舍人。中書不除舍人者近十年,至是,二人始有此授。戊申,詔故追復觀文殿大學士趙鼎特與致仕,恩澤四名。辛亥,言者論:『近年以來,朝廷節取,放免米麥、菽豆、柴薪、耕牛、力勝等稅錢,而不曾與減退稅務課額。欲將稅務年額量與減免卻,重行裁減收稅則例。』上曰:『此說極有理,如米麥之屬,民所日用者,既與放免。若不量減年額,則巧作名目,重斂以求敷數,反為民害。可依所乞,令戶部措置立法。』甲寅,右朝請大夫李邦獻為荊湖南路轉運判官。邦獻知撫州還,入對,言:『近年用事之臣險愎狠忌,凡登對臣僚奏陳稍久,或聖語有所詢訪,陰即中傷,是致臣下所陳,類皆不切之務。畏禍甚者,至託疾在告。望申飭臣僚:凡有所聞,盡言無隱。』從之,遂有是命。上覽除目,因謂大臣曰:『近緣遴選監司,諸路稍稍有按發官吏不職者。罰不患乎不行,但賞典亦不可無。今後郡守有治狀顯著者,令諸司共奏,當議褒獎,如增秩、賜金之類,或與升擢。有賞有罰,則善惡知所勸沮矣。』丙辰尚書左僕射沈該監修國史,右僕射萬俟卨兼提舉實錄院。先是,秦檜以監修兼提舉。自該、卨並相,始分監修及提舉為二,至今因之。該謂檜專政以來,所書聖語有非玉音者,恐不足以垂大訓,乃奏刪之,而取上即位至今通三十年,纂為《中興聖語》六十卷上之。甲子,御史中丞湯鵬舉乞申嚴福建、廣東沿海銅錢出界之禁。從之。己巳,前特進張浚度金人必敗盟,是月,上疏曰:『今日事勢極矣,陛下將拱手而聽其自然乎?抑將外存其名而博謀密計,求所以為長久歟?臣誠過慮,以為自此數年之後,民力益謁,財用益乏,士卒益老,人心益離。忠臣烈士淪亡殆盡,內憂外患相仍而起,陛下將何以為策?今天下譬如中人之家,盜據其堂,安眠飽食其間,而陰伺其隙,一日有間,其捨我乎?』書奏,執政不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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