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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紹興二十七年十二月 (1158/1/3 - 1158/1/31)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宋史全文
條件: 包含字詞「紹興二十七年十二月 (1158/1/3 - 1158/1/31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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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史全文卷二十二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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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月乙未,權吏部侍郎凌哲以湯鵬舉所薦不自安,乞守小郡。上曰:『朕嘗與臺諫論大臣出處,或以罪去,但及其身足矣。至所薦引,當觀其人。若不問賢否,一切斥逐,是使之為朋黨,非公正之道也。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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詔諸路帥臣、監司於本路武臣大使臣已上及見任寄居歷任有勞效之人,每歲各舉二員,以備量才任使。兩浙轉運副使趙子浦言:『被旨措置鎮江府沙田,欲選官打量,隨地肥瘠,輕立租課,就令佃人耕種,所有已前收過租利不少,依條合盡行追納入官。』詔人戶冒佃積年、收過租課時免追納其田,疾速拘收措置。甲辰,上謂宰執曰:『監司、郡守固當久任,然其間老病之人,難以使之在職。蓋移易不過有迎送之擾,而廢弛則貽患於一路一州,利害孰為輕重?今後有如此等,可與宮觀,理作自陳。』

宋史全文卷二十六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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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月丁亥,詔:『近來赴朝,臣僚於殿門內輒行私禮,朝儀不肅,有違條法,令閣門覺察彈劾。』甲午,行上皇慶壽禮,以太上皇帝來年聖壽七十,預於立春日詣德壽宮行慶壽禮,大赦。是月,更定強盜贓法,詔比舊法增一倍定罪。併左藏南庫、封樁庫,提領左藏封樁庫顏度言:『今相度欲將南上下庫及封樁上下四庫併為二庫,以左藏南庫、左藏封樁庫為名,將兩處錢物乞從朝廷各行就便對兌,並不用上下二字,不須添置官吏,就用各庫官吏合干人等。』從之,遂以左藏南上庫充左藏封樁庫對兌。時內旨取撥南庫緡錢色目浸廣,龔茂良奏:『朝奏所急者財用,數十年來講究措置,靡有遺餘,而有司乃以窘匱不給為言。臣因取其籍,披尋本末源流,具見積年出入之概。大抵支費日廣,所入不足以當所出之數。至紹興十七年,所積盡絕,每歲告闕不過二百萬緡。至二十四年以後,闕至三百萬緡,而乾道元年、二年闕六百餘萬緡。爾後卻有增收鹺錢色目粗可支吾。有司失職,無以為計,專旨南庫兌貸給遣。臣復講求南庫起置之因,其間經常賦人蓋亦無幾,而屬者支費浩瀚,約計僅可備二三年之用。若繼自今撙節調度,可無倉卒不給之患。』因條具以聞。上感悟。是歲,江西轉運副使李燾上神、哲兩朝《續資治通鑒長編》,自治平四年三月盡元符三年正月。以王揖為都大提點坑冶,其合差官令楫奏闢。尋移司饒州,歲鑄以十五萬為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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