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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紹興三年三月甲子 (1133/4/15)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宋史全文
條件: 包含字詞「紹興三年三月甲子 (1133/4/15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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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史全文卷十八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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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月戊午,詔兩浙諸州和買物帛,聽以三分折納見緡。己未,中書舍人趙思誠言:『州縣武臣添差甚眾,一郡至有三四十人,貪汙不法,民受其弊。望自今惟忠義及有功勞於國之子孫,朝廷特加優恤者許添差外,餘並禁止。若以員多闕少,當自稍清入仕之門,以息官冗民貧之弊。』詔除宗室外,令吏部開具,申尚書省。淮西安撫使胡舜陟至廬州,潰卒王全與其徒來降。前郡將王亨籍官逋之在民者亡慮數萬緡,舜陟盡蠲之。亨又託名贍軍,令市販輸金,舜陟亟罷之,流民稍稍自歸。舜陟發粟貸民,俾濟農事,會歲大穰,所收至倍,公私皆給焉。甲子,知建康趙鼎為江西安撫大使兼知洪州。京西招撫使李橫傳檄諸軍收復東京,朝廷嘉之,特遷右武大夫、忠州觀察使。丙寅,詔讀書、習射童子求試者九人,惟習射者令召見,余賜帛罷之。上因謂大臣曰:『上有所好,下必有甚焉。蓋繇昨嘗推恩一二童子,故求試者雲集。此雖善事,然可以知人主好惡,不可不謹也。』己巳,潁昌捷奏至,詔李橫再進翊衛大夫。癸酉,東流令王鮪坐贓抵死除名,編管新州。自是贓吏罕復黥配矣。甲戌,尚書左司員外郎王庭秀言:『朝廷比來深疾貪吏,然州縣之間,豈無兼介自將沈於下僚者?望命五使所至,以兼潔清修可以師表吏民者具名來上,參以公議,不次陞擢,以厲士風。』從之。丁丑,初,惠州獄囚黃四等七人,有司以為強盜當死。推勘公事孟師尹錄問,駁正無罪。及是上聞之,特遷右宣教郎。既而有司言師尹嘗平反死囚五人,復命遷一秩。知藤州侯彭老獻賣鹽羨錢十萬,上批其奏付三省曰:『縱有寬剩,自合歸之有司,非守臣所當進納。或恐妄有刻剝,取媚朝廷。特降一官,以懲妄作。所進物退還。』翌日,徐俯又以為言,彭老遂罷。壬午,韓世忠充淮南東路宣撫使,泗州置司。朝廷聞李橫進師,議遣大將,以世忠忠勇,故召見而遣之。通判和州賈直清提舉淮西茶鹽公事。兩淮舊為分鎮地,至是始命監司。言者論軍屯所至發掘塚墓及借取平民首級之弊,詔以付神武諸將。癸未,詔今後贓吏依祖宗舊制斷訖,令刑部鏤板行下,以兵部員外郎劉景真有請也。大理正劉藻請諸路獄案情犯未真者,除命官外,更不取會,令刑寺悉行兩斷,委憲司遣官審問,定歸一斷,事下本寺,本寺奏如所請;其不可定歸一斷者,即上朝廷酌情處斬施行。從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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