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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紹興四年六月丙午 (1134/7/21)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宋史全文
條件: 包含字詞「紹興四年六月丙午 (1134/7/21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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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史全文卷十九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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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月壬辰,詔川陝合赴省舉人,令宣撫司於置司州置試院,選差監試考試官,務在依公,精加考較,絕請託不公之弊。先是,詔省試並就行在,至是,禮部侍郎陳與義奏:『川陝道遠,恐舉人不能如期。』故復令類試焉。乙未,詔楊華特補修武郎、添差臨安府兵馬都監。樞密院奏華已受程昌宇招安,故有是命。金星晝見經天。丙申,新除宗正少卿兼直史館范沖辭免恩命。朱勝非奏曰:『沖謂史館專修神宗、哲宗史錄,而其父祖禹當元祐中任諫官,後坐章疏議論,責死嶺表,而神宗實錄又經祖禹之手。今既重修,則凡出京、卞之意及其增修者不無刪改,倘使沖預其事,恐其黨未能厭服。』上曰:『紛紛浮議,不足恤也。』勝非曰:『沖不得不以此為辭。今聖斷不移,沖亦安敢有請?』上復愀然謂勝非曰:『此事豈朕敢私?頃歲昭慈聖獻皇后誕辰,因置酒宮中,從容語及前朝事,昭慈謂宣仁聖烈皇后誣謗雖嘗下詔辨明,而史錄所載未經刪改。朕每念及此,惕然于懷,朝夕欲降一詔書,明載昭慈遺旨,庶使中外知朕修史之本意也。』勝非進呈曰:『諭及此,天下幸甚!』詔增置秘書郎、著作郎各一員,校書郎、正字各二員。己亥,詔今後除授館職,寺監丞、博士、御史臺檢法官、主簿;在外監司、帥司,並命詞給告。承務郎以上差遣給敕令。惟選人止用札子。庚子,吏部員外郎呂聰問上故相呂大防所撰其祖公著神道碑,且言:『臣猶記憶少時親見大防取索當時詔本、日歷、時政記以為案據,撰成此文。由是觀之,先皇與子之志,蓋已定於一年之前,豈容中間更有異議?其所以召臣祖輔嗣君,欲更革之意亦皆出於神宗皇帝之本心。後來臣祖與司馬光乃是推原美意,遵奉初詔,即非輒詆先帝,輕變舊章。當時若使更俟年歲,神宗當自更之,豈特元祐?臣切聞聖詔欲改修二史,所係之大者無出於此,謹以投進。乞宜付三省、史館錄白,以為案底。』從之。壬寅,初置史館校勘員。惠州牢城人呂熙許自便。熙坐殺苗傅之徒張政抵罪,至是始釋之。丙午,執政奏事,上顧謂曰:『岳飛已復襄、郢,尼雅滿聞之必怒。況今正是六月下旬,便可講究防秋。儻敵人尚敢南來,朕當親率諸軍迎敵,使之無遺類,即中原可復也。』江西制置使岳飛復隨州[5]。是月,熒惑犯南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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