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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至和二年六月 (1055/6/28 - 1055/7/26)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宋史全文
條件: 包含字詞「至和二年六月 (1055/6/28 - 1055/7/26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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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史全文卷九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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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月己丑,翰林學士歐陽修為翰林侍讀學士、知蔡州,知制誥賈黯知荊南,皆從所乞也。先是,修奏疏言:『宰臣陳執中自執政以來,不叶人望,累有過惡,招致人言。而執中遷延,尚玷宰府。臣願陛下盡以御史前後章疏出付外廷,議正執中之過惡,罷其政事。』已而修及黯皆得補外。殿中侍御史趙拚言:『竊見近日以來,所謂正人賢士者紛紛引去,如呂溱知徐州,蔡襄知泉州,吳奎被黜知壽州,韓絳知河陽府。又聞歐陽修乞知蔡州,賈黯乞知荊南府。侍從之賢如修輩無幾,今堅欲請郡者非他,蓋傑然正色立朝,既不能曲奉權要,而乃日虞中傷,皆欲效溱、襄、奎、絳而去爾。今陛下又從其請而外補之,朝廷萬一有緩急事,則陛下何從而詢訪也?何從而裨益也?何從而謀議也?何從而質正也?伏望陛下勿使修等去職,留為羽翼,以為輔助。』知制誥劉敞亦以為言,修、黯遂復留。戊戌,陳執中罷為鎮海節度使、判亳州。孫拚等既入對,極言執中過惡,請罷之。退又交章論列。拚最後乞解憲職補外,以避執中朋黨中傷之禍,於是得請。始,御史因執中殺婢事欲擊去之,上未聽,而諫官初無論列者,御史并以為言。而趙拚攻范鎮尤力,臺官皆助之。鎮累奏乞與御史辯,不報。及御史入對,又言執中私其女子,傷化不道。執中既罷,上以諭鎮,鎮複言:『朝廷置御史以防讒慝,非使其為讒慝也。審如御史言,則執中可誅;如其不然,亦當誅御史。』并繳前五奏,乞宣示執政,相與庭辯之,卒不報。鎮於是與趙拚有隙。知永興軍文彥博為吏部尚書、平章事,判并州富弼為戶部侍郎、平章事。彥博與弼並命,是日宣制,上遣小黃門數輩覘於庭,士大夫相慶得人。後數日,翰林學士歐陽修奏事殿上,帝具以語脩,且曰:『古之求相者或得於夢卜,今朕用二相,人情如此,豈不賢於夢卜哉?』修頓首稱賀。癸卯,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讀張昇為權御史中丞。上嘗諭執政以升清直可任風憲,故使代孫拚。時富弼初入相,歐陽修復翰林,士大夫咸謂三得人也。甲辰,知鄆州龐籍改知并州。籍入對,上新相文彥博、富弼,意甚自得,謂籍曰:『朕用二相何如?』籍曰:『二臣皆朝廷高選,陛下拔之,甚副天下望。』上曰:『誠如卿言。文彥博猶多私,至於富弼,萬口一辭,皆曰賢相也。』籍曰:『文彥博,臣頃與之同在中書,實無所私,但惡之者毀之爾。富弼未執大政,朝士大夫未有與之為怨,故交口譽之,冀其進用而已,亦有所利焉。若富弼以陛下之爵祿植私恩,則非忠臣,何足賢也?若一以公議概之,則向之譽者將轉而為謗矣,陛下所宜深察也。且陛下既知二臣之賢而用之,用之則當信之堅,任之久,然後可以責成功。若以一人言進之未幾,又以一人言疑之,臣恐太平之功未易卒致也。』上曰:『卿言是也。』乙巳,儂智高母儂氏、弟智光、子繼宗、繼隆伏誅。智高亦自為大理所殺,函其首至京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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