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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大定甲辰年七月 (1184/8/8 - 1184/9/6)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宋史全文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大定甲辰年七月 (1184/8/8 - 1184/9/6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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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史全文卷二十七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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秋七月戊子,右正言蔣繼周言:『乞詔諸軍將佐屯駐去處,自今並不許私置田宅、房廊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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質庫、邸舍及私自興販營運。』從之。己丑,郭杲言:『木渠下荒田實有堪耕種一百九頃四十四畝,除已差撥官兵二百人前去開荒,其餘不通水利高仰田,亦令耕種官兵差去,合請錢米,就屯田官所管稻穀內借支,將來收子課折還。』詔郭杲將高仰田段更切措置開耕,毋致荒閒,餘依所乞。校書郎羅點言:『比年以來,所在流配人甚眾,強盜之獄,每案必有逃卒,積此不已,為害不細。切謂欲戢盜賊,不可不銷逃亡之卒,欲銷逃亡之卒,不可不減刺配之法。望詔有司,將見行刺配情輕者從寬減降,別定居役或編管之令。其應配者,檢會淳熙元年五月指揮,擇其強壯,刺充屯駐大軍,庶幾州郡黥配之卒漸少。』上曰:『近歲配隸稍多,久後當如何?』王淮等奏:『如雜犯死罪猶可從輕,至如劫盜,六項指揮之行為盜者,莫不曉得將欲為盜,必先虛立為首之名,殺人奸濫之罪皆歸之,以故為首者不獲而犯者免死,盜何由懲?』上曰:『可令刑寺集議奏聞。』既而刑部、大理寺奏上,壬寅進呈。上曰:『朕夜來思量配法,雜犯死罪只配本州牢城,犯私茶鹽之類不必遠配,只刺充本州廂軍令著役。若是劫盜已經三次,便可致之死。可諭刑寺官子細商量奏來。』乙卯,淮西總領趙汝誼言:『和州八家圩西蓑芬散水地,打量得六頃五十畝,乞撥付屯田官兵計置開耕,及下和州,將不堪開耕、不敷元數田二十九頃七十九畝日下別踏遂,係官荒閒田土,撥付總轄屯田官,補填元管之數。』從之。密院言:『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指揮:江上軍帥於統領中薦舉人才,限以三人之數。深慮搜求未廣。』詔令照八年指揮,不限員數薦舉。臣僚乞戒飭帥守、監司列薦宰邑之官,當務至公,毋徇私情,當求實跡。毋採虛言。後不如舉,必行繆舉之罰。其他列薦所部官吏,併加申儆。從之。是月,以泉、福州、興化軍饑,諸州水,興元府旱,並命賑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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