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維基 |
檢索內容: |
---|
檢索範圍: 大越史記全書 |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弘治十二年七月癸未 (1499/8/31)」 |
Total 1 |
《卷之十四》
45 ![]() | 二十五日,御史臺都御史郭有嚴奏:「賞罰予奪,帝王厲世之權,賞當其功,則人人皆勸,響其罪,則人人皆懲,是故賞罰之間,當盡至公之道。今陛下淸明初政總攬化權,進賢退奸,天下之人,莫不景仰休風,欣觀盛治。然臣窃見前年征山夷,占城,琉球,老過之寺,淸選效力各衞軍旗有膂力者,先登得馘,除用未盡及被選汰,退充五府軍與無得馘同,無有分別。伏乞效力四衞得馘軍旗汰退被充府軍者,兵部類奏,置為效力四另隊,如神武另隊例,以震士有功之勸。又力勇武士吏典軍色之人,捕得劫人幷惡議蠢人,有例應得出身者有仴不得出身者,若一槩議賞,則重輕之間,無有旣別。伏乞今捕得劫幷逆惡人例有出身者,吏部照如出身例除用,例無出身,並授散職如令。如此則爵賞輕重,處置適宜,而人人知勸矣。臣等又實擧人犯盜劫奸凶等事,刑部壽讓,不再發去,狃習玩法,無所忌憚或恣行奸惡,報復舊譬,良善之人多受其害。繼今舉人初犯流罪,或墨徒兵南軍者再還肇人如令。若不能懲創,故意再犯,則應送流州所者二切發去,庶使奸惡之人,知所畏惧,而不敢肆其凶暴矣。」從之。 |
喜歡我們的網站?請支持我們的發展。 | 網站的設計與内容(c)版權2006-2024。如果您想引用本網站上的内容,請同時加上至本站的鏈接:https://ctext.org/zh。請注意:嚴禁使用自動下載軟体下載本網站的大量網頁,違者自動封鎖,不另行通知。沪ICP备09015720号-3 | 若有任何意見或建議,請在此提出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