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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範圍: 舊唐書 |
條件: 提到「崔戎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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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卷一十七下 本紀第十七下 文宗下》
35 | 秋七月丙戌朔。丁亥,以右龍武統軍康志睦為四鎮北庭行軍、涇原節度使。壬寅,以金紫光祿大夫、守尚書右僕射、諸道鹽鐵轉運使、上柱國、代郡公、食邑二千戶王涯可同中書門下平章事,領使如故。甲辰,右丞李固言等奏狀,論僕射省中上事,不合受四品已下拜。敕旨宜準太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敕處分。乙巳,虢州刺史崔玄亮卒。以左丞楊嗣復檢校禮部尚書,充劍南東川節度使;以戶部侍郎庾敬休為左丞。己酉,以旱,命京城諸司疏決系囚。壬子,敕應任外官帶一品正京官者,縱不知政事,其俸料宜兼給。癸丑,以左僕射李程檢校司空,兼汴州刺史、宣武軍節度使。甲寅,以旱徙市。左降官開州司馬宋申錫卒,詔許歸葬。閏七月乙卯朔,詔曰:「朕嗣守丕圖,覆嫗生類,競業寅畏,上承天休。而陰陽失和,膏澤愆候,害我稼穡,災於黔黎。有過在予,敢忘咎責。從今避正殿,減供膳,停教坊樂,廄馬量減芻粟,百司廚饌亦宜權減。陰陽鬱堙,有傷和氣,宜出宮女千人。五坊鷹犬量須減放。內外修造事非急務者,並停。」時久無雨,上心憂勞。詔下數日,雨澤霑洽,人心大悅。乙丑,以前宣武軍節度楊元卿為太子太保。戊戌,以給事中崔戎為華州刺史。癸未,以太子賓客李紳檢校左散騎常侍兼越州刺史,充浙東觀察使,代陸亙;以亙為宣歙觀察使。 |
42 | 三月壬子朔。甲寅,上巳,賜群臣宴於曲江亭。庚午,以山南東道節度使裴度充東都留守,依前守司徒、兼侍中;以東都留守李逢吉檢校司徒、兼右僕射。癸酉,兗海節度使李文悅卒。丙子,以右丞李固言為華州刺史,代崔戎;以戎為兗海觀察使。四月壬午朔。壬辰,集賢學士裴濆撰《通選》三十卷,以擬昭明太子《文選》,濆所取偏僻,不為時論新稱。甲午,以縮州刺史吳李真為邕管經略使,乙已,乾林學士,兵部侍郎王源中辭內職乃以源中為禮部尚書。 |
44 | 六月庚辰朔。辛巳,徙市。壬午,大理卿劉遵古卒。壬辰,陳許節度使高瑀卒。甲午,以旱,詔諸司疏決系囚。丙申,以前鳳翔節度使、駙馬都尉杜悰起復檢校戶部尚書,充忠武軍節度使。戊戌,宰臣王涯、路隨奏請依舊制讀時令。庚子,充海觀察使崔戎卒。辛丑,同州刺史高釴卒。戊申,以將作監、駙馬都尉崔杞為充海沂密觀察使。 |
《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八 食貨上》
14 | 元和十五年八月,中書門下奏:「伏準今年閏正月十七日敕,令百僚議錢貨輕重者,今據群官楊於陵等議,『伏請天下兩稅榷鹽酒利等,悉以布帛絲綿,任土所產物充稅,並不徵見錢,則物漸重,錢漸輕,農人見免賤賣匹帛』者。伏以群臣所議,事皆至當,深利公私。請商量付度支,據諸州府應徵兩稅,供上都及留州留使舊額。起元和十六年已後,並改配端匹斤兩之物為稅額,如大歷已前租庸課調,不計錢,令其折納。使人知定制,供辦有常。仍約元和十五年徵納布帛等估價。其舊納虛估物,與依虛估物回計,如舊納實估物並見錢,即當於端匹斤兩上量加估價回計。變法在長其物價,價長則永利公私。初雖微有加饒,法行即當就實。比舊給用,固利而不害。仍作條件處置,編入旨符。其鹽利酒利,本以榷率計錢,有殊兩稅之名,不可除去錢額。中有令納見錢者,亦請令折納時估匹段。上既不專以錢為稅,人得以所產輸官,錢貨必均其重輕,隴畝自廣於蠶織。便時惠下,庶得其宜。其土乏絲麻,或地連邊塞,風俗更異,賦入不同,亦請商量,委所司裁酌,隨便宜處置。」詔從之。大和四年五月,劍南西川宣撫使、諫議大夫崔戎奏:「準詔旨制置西川事條。今與郭釗商量,兩稅錢數內三分,二分納見錢,一分折納匹段,每二貫加饒百姓五百文,計一十三萬四千二百四十三貫文。依此曉諭百姓訖。經賊州縣,準詔三分減放一分,計減錢六萬七千六百二十貫文。不經賊處,先徵見錢,今三分一分折納雜物,計優饒百姓一十三萬貫。舊有稅姜芋之類,每畝至七八百。徵斂不時,今並省稅名,盡依諸處為四限等第,先給戶帖,餘一切名目勒停。」 |
《卷一百六十六》
40 | 崔戎,字可大。高伯祖玄暐,神龍初有大功,封博陵郡王。祖嬰,郢州刺史。父貞固,太原榆次尉。戎舉兩經登科,授太子校書,調判入等,授藍田主薄,為籓鎮名公交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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