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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熙寧五年 (1072/1/23 - 1073/2/9)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宋史紀事本末
條件: 包含字詞「熙寧五年 (1072/1/23 - 1073/2/9)」
Total 6

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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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年春正月己亥,置京城邏卒,察謗時政者,收罪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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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月,富弼致仕。弼至汝州兩月,即上言「新法臣所不曉,不可以治郡,願歸洛養疾」許之。遂請老,復授司空、武寧節度使,致仕。弼雖家居,朝廷有大利害,知無不言。帝雖不盡用,而眷禮不衰。嘗因王安石有所建明,帝卻之曰「富弼手疏稱老臣無所告訴,但仰屋竊嘆者,即當至矣」其敬之如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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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午,行市易法,六市易司皆隸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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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五月丙午,行保甲養馬法,詔開封府界諸縣保甲,願牧馬者聽。仍令以陝西所市馬選給之。詔曾布等上其條約,凡陝西五路義勇、保甲願養馬者,戶一匹,物力高,願養二匹者聽。皆以監牧見馬給之,或官與其值,令自市。先行於開封府及陝西五路。府界無過三千匹,五路無過五千匹。襲逐盜賊外,乘越三百里者有禁。歲一閱其肥瘠,死病者補償。在府界者,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,加給以錢布。在五路者,歲免折變、緣納錢。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,四等以下十戶為一社,以待病斃逋償者。保戶馬死,保戶獨償。社戶馬死,社戶半償之。其後遂遍行于諸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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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月甲辰,頒方田均稅法。帝患田賦不均,詔司農重定方田及均稅法,頒之天下。方田之法,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。歲以九月,縣委令佐分地計量,隨陂、原、平、澤而定其地,因赤淤、黑壚而辨其色。方量畢,以地及色參定肥瘠,而分五等以定其稅則。至明年三月畢,揭以示民。一季無訟,即書戶帖,連莊帳付之,以為地符。均稅之法,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,舊嘗收蹙奇零,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為升,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,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,致溢舊額。凡越額增數,皆禁。若瘠鹵、不毛及眾所食利山林、陂塘、溝路、墳墓,皆不立稅。凡田方之角,立土為峰,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。有方帳,有莊帳,有甲帖,有戶帖,其分煙析產,典賣割移,官給契,縣置簿,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。令既具,乃以巨野縣尉王曼為指教官,先自京東路行之,諸路仿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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