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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-> 檢索 "熙寧五年八月甲辰 (1072/10/12)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宋史紀事本末
條件: 包含字詞「熙寧五年八月甲辰 (1072/10/12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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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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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月甲辰,頒方田均稅法。帝患田賦不均,詔司農重定方田及均稅法,頒之天下。方田之法,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。歲以九月,縣委令佐分地計量,隨陂、原、平、澤而定其地,因赤淤、黑壚而辨其色。方量畢,以地及色參定肥瘠,而分五等以定其稅則。至明年三月畢,揭以示民。一季無訟,即書戶帖,連莊帳付之,以為地符。均稅之法,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,舊嘗收蹙奇零,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為升,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,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,致溢舊額。凡越額增數,皆禁。若瘠鹵、不毛及眾所食利山林、陂塘、溝路、墳墓,皆不立稅。凡田方之角,立土為峰,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。有方帳,有莊帳,有甲帖,有戶帖,其分煙析產,典賣割移,官給契,縣置簿,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。令既具,乃以巨野縣尉王曼為指教官,先自京東路行之,諸路仿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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