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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維基
-> -> 檢索 "洪武己巳年 (1389/1/28 - 1390/1/16)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
條件: 包含字詞「洪武己巳年 (1389/1/28 - 1390/1/16)」
Total 4

卷43 經部·小學類存目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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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武二十二年翰林侍講火源潔奉敕撰。錢曾讀書敏求記》作史源潔,字之訛也。前有劉三吾《序》,稱「元初未制文字,借高昌之書,後命番僧造蒙古字,反複紐切然後成文,繁複為甚。翰林侍講火源潔乃朔漠之族,遂命以華文譯之。聲音諧和,隨用各足」云云。其分類編輯,與《蒙古譯語》略同,而差為詳備。然粗具梗概,訛漏孔多。《欽定元國語解》已有成書,源潔此編,直付之覆瓿可矣。《讀書敏求記》又別載《華夷譯語》二卷,云為回回館所增定。今雖未見其本,然明人於繙繹之學,依稀影響,十不得一,其書亦可想像而知也。

卷79 史部·職官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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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歷中,拜陝西行台中丞。卒謚文忠。事跡具《元史》本傳。養浩為縣令時,著《牧民忠告》二卷,凡十綱,七十二子目。為御史時,著《風憲忠告》一卷,凡十篇。入中書時,著《廟堂忠告》一卷,亦十篇。其言皆切實近理,而不涉於迂闊。蓋養浩留心實政,舉所閱歷者著之。非講學家務為高論,可坐言而不可起行者也。明張綸《林泉隨筆》曰:「張文忠公《三事忠告》,誠有位者之良規。觀其在守令則有守令之式,居台憲則有台憲之箴,為宰相則有宰相之謨。醇深明粹,真有德者之言也。考其為人,能竭忠徇國,正大光明,無一行不踐其言」云云,其推挹可謂至矣。三書非一時所著,本各自為編。明洪武二十二年,廣西按察司僉事揚州黃士宏合為一卷刻之,總提曰《為政忠告》,陳璉為序。案,此本序文中稱《為政忠告》,而其標題亦稱《三事忠告序》,蓋重刻所追改。宣德六年河南府知府李驥重刻,改名《三事忠告》。考《書》稱任人、准夫、牧作三事,《詩》稱三事大夫皆在王左右之尊階。施於《廟堂忠告》,猶為近之。御史縣尹,不在是列。如曰以三職所治為三事,則自我作古,轉不及「為政」之名為該括一切矣。蓋明人書帕之本,好立新名,而不計其合於古義否也。相沿已數百年,不可複正。今姑以通行之名著錄,而附訂其乖舛如右。

卷82 史部·政書類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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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尚書大傳》稱,夏刑三千,周刑二千五百。是為言律之始。其後魏李悝著《法經》六篇,一《盜法》,二《賊法》,三《囚法》,四《捕法》,五《雜法》,六《具法》。商鞅受之以相秦。漢蕭何益《戶》、《興》、《廄》三篇為九篇,叔孫通又益旁章十八篇,張湯《越宮律》二十七篇,趙禹《朝律》六篇,合六十篇。馬融、鄭康成皆嘗為之章句。魏世刪約漢律,定增十九篇,就故五篇合十八篇,晉複增損為二十篇。南北朝互有更改,漸近繁密。隋文帝開皇三年,敕蘇威、牛宏等更制新律。除死罪以下千餘條,定留五百條。凡十二卷,一《名例》,二《衛禁》,三《職制》,四《戶婚》,五《廄庫》,六《擅興》,七《盜賊》,八《鬥訟》,九《詐偽》,十《雜律》,十一《捕亡》,十二《斷獄》。史稱其刑綱簡要,疏而不失。唐太宗詔房玄齡等增損隋律,降大闢為流者九十二,流為徒者七十一,而大旨多仍其舊。高宗即位,又命長孫無忌等偕律學之士撰為《義疏》行之,即是書也。論者謂唐律一准乎禮,以為出入得古今之平,故宋世多採用之。元時斷獄,亦每引為據。明洪武初,命儒臣同刑官進講《唐律》,後命劉惟謙等詳定《明律》,其篇目一准於唐。至洪武二十二年,刑部請編類頒行,始分《吏》、《戶》、《禮》、《兵》、《刑》、《工》六律,而以《名例》冠於篇首。本朝折衷往制,垂憲萬年。欽定《大清律例》,明簡公平,實永為協中弼教之盛軌。臣等嘗伏讀而繹之。凡《唐律》篇目今所沿用者,有《名例》、《職制》、《賊盜》、《詐偽》、《雜犯》、《捕亡》、《斷獄》諸門。其《唐律》合而今分者,如戶婚為《戶役》、《婚姻》,《廄庫》為《倉庫》、《廄牧》,《鬥訟》為《鬥毆》、《訴訟》諸門。其名稍異而實同者,如《衛禁》為《宮衛》,《擅興》為《軍政》諸門。其分析類附者,如關津留難諸條唐律入《衛禁》,今析入《關津》。乘輿服御物事,應奏不奏,馹使稽程,以財行求諸條《唐律》俱入《職制》,今分析入《禮律》之《儀制》。《吏律》之公式,《兵律》之郵驛,《刑律》之受贓、謀殺人諸條《唐律》入《賊盜》,今析入《人命》。毆罵祖父母、父母諸條,《唐律》並入《鬥訟》,今析為兩條,分入《鬥毆》、《罵詈》。

卷192 集部·總集類存目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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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以汪右丞詩別自為集,於是五先生之詩始複其舊。五人集前各有小傳,爵里行事略具。惟《孫蕡傳》云:「洪武二十二年,以事謫戍遼東。時梅思祖節鎮三韓,迎置家塾。是年竟以黨禍見殺。」考《明史文苑傳》,蕡坐累戍遼東。已大治藍玉黨,蕡嘗為玉題畫,遂論死。而梅思祖本傳,十五年與平章潘元明同守雲南,是年卒,安得有二十二年鎮遼東之事?暹蓋據黃佐廣州人物傳》所載,未及詳考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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