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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維基
-> -> 檢索 "ctext:637909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文獻通考
條件: 提到「晉武帝
Total 2

卷二·田賦考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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晉武帝平吳之後,置戶調之式。丁男之戶歲輸絹三疋,綿三斤,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;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,遠者三分之一;夷人輸ク在公反布戶一疋,遠者或一丈。男子一人占地七十畝,女子三十畝,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,丁女二十畝,次丁男半之,女則不課。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正丁,十五以下至十三、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,十二以下、六十六以上為老小,不事。遠夷不課田者輸義米,戶三斛,遠者五斗,極遠者輸算錢,人二十八文。又限王公田宅及品官占田見《職田門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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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:夾水祭鄭氏言:「井田廢七百年,至後魏孝文始納李安世之言,行均田之法。然晉武帝時,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,女子三十畝,丁男課田五十畝,丁女二十畝,次丁男半之,女則不課,則亦非始於後魏也。但史不書其還受之法,無由考其詳耳。或謂井田之廢己久,驟行均田,奪有餘以子不足,必致煩擾,以興怨ゥ,不知後魏何以能行。然觀其立法,所受者露田,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。意桑田必是人戶世業,是以栽植桑榆其上,而露田不栽樹,則似所種者皆荒閑無主之田。必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,墟宅、桑榆盡為公田,以供授受,則固非盡奪富者之田以予貧人也。又令有盈者無受不還,不足者受種如法;盈者得賣其盈,不足者得買所不足;不得賣其分,亦不得買過所足。是令其從便買賣,以合均給之數,則又非強奪之以為公田,而授無田之人,與王莽所行異矣,此所以稍久而無弊歟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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