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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維基
-> -> 檢索 "大同七年十月丙午 (541/11/11)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梁書
條件: 包含字詞「大同七年十月丙午 (541/11/11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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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第三本紀第三 武帝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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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年春正月辛巳,輿駕親祠南郊,赦天下,其有流移及失桑梓者,各還田宅,蠲課五年。辛丑,輿駕親祠明堂。二月乙巳,以行宕昌王梁彌泰為平西將軍、河涼二州刺史、宕昌王辛亥,輿駕躬耕籍田。乙卯,京師地震。丁巳,以中領軍、鄱陽王範為鎮北將軍雍州刺史三月乙亥,宕昌王遣使獻馬及方物。高麗、百濟、滑國各遣使獻方物。夏四月戊申,魏遣使來聘。五月癸己,以侍中南康王會理兼領軍。秋九月戊寅,芮芮國遣使獻方物。冬十月丙午,以侍中劉孺為吏部尚書十一月丙子,詔停在所役使女丁。丁丑,詔曰:「民之多幸,國之不幸,恩澤屢加,彌長姦盜,朕亦知此之為病矣。如不優赦,非仁人之心。凡厥愆耗逋負,起今七年十一月九日昧爽以前,在民間無問多少,言上尚書,督所未入者,皆赦除之。」又詔曰:「用天之道,分地之利,蓋先聖之格訓也。凡是田桑廢宅沒入者,公創之外,悉以分給貧民,皆使量其所能以受田分。如聞頃者,豪家富室,多占取公田,貴價僦稅,以與貧民,傷時害政,為蠹已甚。自今公田悉不得假與豪家;已假者特聽不追。其若富室給貧民種糧共營作者,不在禁例。」己丑,以金紫光祿大夫臧盾為領軍將軍。十二月壬寅,詔曰:「古人云,一物失所,如納諸隍,未是切言也。朕寒心消志,為日久矣,每當食投箸,方眠徹枕,獨坐懷憂,憤慨申旦,非為一人,萬姓故耳。州牧多非良才,守宰虎而傅翼,楊阜是故憂憤,賈誼所以流涕。至於民間誅求萬端,或供廚帳,或供廄庫,或遣使命,或待賓客,皆無自費,取給於民。又復多遣遊軍,稱為遏防,姦盜不止,暴掠繁多,或求供設,或責腳步。又行劫縱,更相枉逼,良人命盡,富室財殫。此為怨酷,非止一事。亦頻禁斷,猶自未已,外司明加聽採,隨事舉奏。又復公私傳、屯、邸、冶,爰至僧尼,當其地界,止應依限守視;乃至廣加封固,越界分斷,水陸採捕,及以樵蘇,遂致細民措手無所。凡自今有越界禁斷者,禁斷之身,皆以軍法從事。若是公家創內,止不得輒自立屯,與公競作,以收私利。至百姓樵採以供煙爨者,悉不得禁。及以採捕,亦勿訶問。若不遵承,皆以死罪結正。」魏遣使來聘。丙辰,於宮城西立士林館,延集學者。是歲,交州土民李賁攻刺史蕭諮,諮輸賂,得還越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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