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 | 永明二年春正月乙亥,以後將軍柳世隆為尚書右僕射;竟陵王子良為護軍將軍兼司徒,領兵置佐,鎭西州。子良少有清尚,傾意賓客,才雋之士,皆遊集其門。開西邸,多聚古人器服以充之。記室參軍范雲、蕭琛、樂安任昉、法曹參軍王融、衞軍東閤祭酒蕭衍、鎭西功曹謝朓、步兵校尉沈約、揚州秀才吳郡陸倕,並以文學,尤見親待,號曰八友。法曹參軍柳惲、太學博士王僧孺、南徐州秀才濟陽江革、尚書殿中郎范縝、會稽孔休源亦預焉。琛,惠開之從子;惲,元景之從孫;融,僧達之孫;衍,順之之子;朓,述之孫;約,璞之子;僧孺,雅之曾孫;縝,雲之從兄也。 |
8 | 壬寅,以柳世隆為尚書左僕射,丹楊尹李安民為右僕射,王儉領丹楊尹。 |
9 | 夏四月甲寅,魏主如方山;戊午,還宮;庚申,如鴻池;丁卯,還宮。 |
10 | 五月甲申,魏遣員外散騎常侍李彪等來聘。 |
11 | 六月壬寅朔,中書舍人吳興茹法亮封望蔡男。時中書舍人四人,各住一省,謂之「四戶」,以法亮及臨海呂文顯等為之;旣總重權,勢傾朝廷,守宰數遷換去來,四方餉遺,歲數百萬。法亮嘗於衆中語人曰:「何須求外祿!此一戶中,年辦百萬。」蓋約言之也。後因天文有變,王儉極言「文顯等專權徇私,上天見異,禍由四戶。」上手詔酬答,而不能改也。 |
12 | 魏舊制:戶調帛二匹,絮二斤,絲一斤,穀二十斛;又入帛一匹二丈,委之州庫,以供調外之費;所謂各隨土之所出。丁卯,詔曰:「置官班祿,行之尚矣;自中原喪亂,茲制中絕。朕憲章舊典,始班俸祿。戶增調帛三匹,穀二斛九斗,以為官司之祿;增調外帛二匹。祿行之後,贓滿一匹者死。變法改度,宜為更始,其大赦天下。」 |
13 | 秋七月甲申,立皇子子倫為巴陵王。 |
14 | 乙未,魏主如武州山石窟寺。 |
15 | 九月,魏詔,班祿以十月為始,季別受之。舊律,枉法十匹,義贓二十匹,罪死;至是,義贓一匹,枉法無多少,皆死。仍分命使者,糾按守宰之貪者。 |
19 | 冬十月丁巳,以南徐州刺史長沙王晃為中書監。初,太祖臨終,以晃屬帝,使處於輦下或近藩,勿令遠出。且曰:「宋氏若非骨肉相殘,他族豈得乘其弊!汝深誡之!」舊制:諸王在都,唯得置捉刀左右四十人。晃好武飾,及罷南徐州,私載數百人仗還建康,為禁司所覺,投之江水。帝聞之,大怒,將糾以法,豫章王嶷叩頭流涕曰:「晃罪誠不足宥;陛下當憶先朝念晃。」帝亦垂泣,由是終無異意,然亦不被親寵。論者謂帝優於魏文,減於漢明。 |
23 | 晉氏以來,益州刺史皆以名將為之。十一月丁亥,帝始以始興王鑑為督益·寧諸軍事、益州刺史,徵顯達為中護軍。先是,劫帥韓武方聚黨千餘人斷流為暴,郡縣不能禁。鑑行至上明,武方出降,長史虞悰等咸請殺之。鑑曰:「殺之失信,且無以勸善。」乃啓臺而宥之,於是巴西蠻夷為寇暴者皆望風降附。鑑時年十四,行至新城,道路籍籍,云「陳顯達大選士馬,不肯就徵。」乃停新城,遣典籤張曇皙往觀形勢。俄而顯達遣使詣鑑,咸勸鑑執之。鑑曰:「顯達立節本朝,必自無此。」居二日,曇皙還,具言「顯達已遷家出城,日夕望殿下至。」於是乃前。鑑喜文學,器服如素士,蜀人悅之。 |
24 | 乙未,魏員外散騎常侍李彪等來聘。 |
25 | 是歲,詔增豫章王嶷封邑為四千戶。宋元嘉之世,諸王入齋閤,得白服、帬帽見人主,唯出太極四廂,乃備朝服。自後此制遂絕。上於嶷友愛,宮中曲宴,聽依元嘉故事。嶷固辭不敢,唯車駕至其第,乃白服、烏紗帽以侍宴。至於衣服、器用制度,動皆陳啓,事無專制,務從減省。上幷不許。嶷常慮盛滿,求解揚州,以授竟陵王子良。上終不許,曰:「畢汝一世,無所多言。」嶷長七尺八寸,善修容範,文物衞從,禮冠百僚,每出入殿省,瞻望者無不肅然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