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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維基
-> -> 檢索 "憲德王癸卯年五月壬申 (823/6/30)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資治通鑑
條件: 包含字詞「憲德王癸卯年五月壬申 (823/6/30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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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百四十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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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月壬申,以尚書左丞柳公綽為山南東道总部设襄州節度使。公綽過鄧縣湖北省襄樊市汉水北岸唐襄州之鄧城縣,漢南陽之鄧縣也,治古樊城。隋改為安養縣,天寶元年改為臨漢縣;貞元二十一年移縣古鄧城,乃改為鄧城縣。九域志:在州北二十里。有二吏,一犯贓,一舞文,眾謂公綽必殺犯贓者。公綽判曰:「贓吏犯法,法在;姦吏亂法,法亡。」竟誅舞文者。考異曰:柳氏敘訓曰:「公為襄陽節度使,有名馬,人爭畫為圖。圉人潔其蹄尾,被蹴,致斃命,斬于鞠場。賓吏請曰:『圉人備之不至,良馬可惜!』公曰:『有良馬之貌,含駑馬之性,必殺之。』有齊縗者,哭且獻狀曰:『遷三世十二喪,于武昌為津吏所遏,不得出。』公覽狀,召軍候擒之,破其十二柩,皆實以稻米。時歲儉,鄰境尤甚,人以為神明之政,」按韓愈與公綽書曰:「殺所乘馬以祭踶死之士,」乃在鄂岳時事,敘訓、舊傳皆誤也。察齊衰者,乃是閉糶,非美事。今不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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